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1年度,535號
PCDV,111,消債更,535,202306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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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35號
聲 請 人 張啓香
代 理 人 陳子偉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張啓香自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,200 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債務人對於金融機 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 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。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 條、第42條第1 項、第15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 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 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。消債條例第 45 條第1 項、第16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消債條例第3 條所謂「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」者,係指債務 人欠缺清償能力,且對於已屆清償期,或已受請求債務之全 部或主要債務,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 狀態而言,方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 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、重建生活,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能保 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目的,合先敘明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名下沒有資產,債務總金額新臺 幣(下同)780,717 元,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消債條例 施行後,曾向住、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,惟因 故調解不成立,而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,20 0 萬元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依法自 得聲請更生程序,懇請准予更生,以利聲請人重建經濟生活 等語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後,曾向住、居所地之本院聲請調解 不成立,積欠之債務總額復未逾1,200 萬元等情,經調取本 院111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84 號卷核閱無訛,並有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在卷可稽,且其於聲請更生前



1 日回溯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,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,故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是否准許,即 應審究其現況是否確實具有「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」等情事而定,合先敘明。
㈡查聲請人聲請更生,本院審酌其名下沒有恆產,負有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達780,717 元,目前於「新北市私立 萬眾居家長照機構」擔任居家督導乙職,近3 個月薪資所得 約31,570元【計算式:(31,718+31,309+31,684)÷3】,加 計600 元之分租收入,每月可得收入為32,170元,此有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 權人清冊、勞工保險異動查詢、薪資條、薪轉紀錄及新北市 私立萬眾居家長照機構112年4 月14日函可稽,並經聲請人 具體釋明分租情節,堪信聲請人名下無恆產、負債數額及每 月可得收入為真,應為可採;另聲請人表示每月必須支出生 活開銷25,472元(包括房租10,000元、水費485 元、電費1, 992 元、保險費1,515 元、交通費1,280 元、伙食費9,000 元、醫療費800 元、電信費400 元),業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書、水費查詢結果、電力公司繳費憑證、保險費繳費通知、 交通費單據、門診費用收據、藥品明細收據、電信費帳單等 件為佐,並已就其相關生活開銷為相當之釋明,洵非無據。 準此,衡以聲請人名下並無恆產,另評估其每月收入及支出 狀況,較之被請求清償之債務總額,客觀上應可預見係處於 通常且繼續不能清償之狀態,自合於「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」之要件。
㈢從而,本院衡酌聲請人之經濟狀況,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,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,200 萬元,復 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、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 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本件更生之聲請,應屬有據,爰依法 命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更生程序開始後,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仍須由債權人會議 可決,或由法院裁定認可後方能實行,倘更生方案未能經債 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裁定認可,將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 ,開始清算程序,而此恐非有利於聲請人,是請斟酌以最大 還款誠意,擬定足為債權人接受,或足供法院認為公允之更 生方案,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應行清算之程度,附此敘明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已於112年6月8日上午10時整時公告。

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張韶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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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