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1年度,197號
PCDV,111,司執消債清,197,202306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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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7號
聲 請 人 陳薇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(法扶律師)      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件債務人,經本院民國111年12月20日以111年度消債清 字第4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。 查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,業已作成分配表,記載 分配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,且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 公告確定,並由本院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,此 有112年4月24日公告分配表暨認可分配表裁定、本院保管款 支出清單在卷可稽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7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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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