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7號
聲 請 人 邱輊茗000000000000
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(法扶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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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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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91號民事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,有 上開裁定附卷足憑。次查,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因 無變價實益,前經本院於112年1月12日以裁定不予變價返還 債務人確定,此外,無查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,堪認本件聲 請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、財團債務、法律行為經撤 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、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。復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4月7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 示意見,均無人表示反對,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、聲請人陳報狀、本院函文、本院送達 證書、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在 卷可佐,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附表:
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57號 財產所有人:邱輊茗(原名邱志明)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鶯歌區 橋子頭二 179 2905.91 4800分之75 備考 2 新北市 鶯歌區 橋子頭二 181 4657.00 4800分之75 備考 3 新北市 鶯歌區 橋子頭二 182 578.00 4800分之75 備考 4 新北市 鶯歌區 橋子頭二 183 572.39 4800分之75 備考 5 新北市 鶯歌區 橋子頭二 184 2175.26 4800分之75 備考 6 新北市 鶯歌區 橋子頭二 188 242.62 4800分之75 備考 7 新北市 鶯歌區 橋子頭三 696 1164.10 4800分之75 備考
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57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:債務人邱輊茗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備註 1 汽車(車牌號:GR-4157) 1 輛 1993年出廠 2 機車(車牌號:739-EFW) 1 輛 出廠日期:2008.12 3 合庫銀存款 35 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