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更字,111年度,407號
PCDV,111,司執消債更,407,202306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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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7號
聲 請 人 陳曉玲即陳映伃即陳小玲
即 債務人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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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。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,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,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 下稱本條例)第60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自明。更生方案經可 決者,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 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2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67 號裁定於民國(下同)111年12月23日上午10時開始更生程 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。而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,於112年2 月22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,請其等於文到 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,經函復結果所 示,本件14位債權人中,除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期限內表示不同意外(其等債權總額占已 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35.69%);債權人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期限內表示同意更生方案;債權人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,依 法視為同意更生方案;其餘債權人經合法通知後,迄今未向 本院具狀表示是否同意,依法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,而上開 同意及視為同意之9位債權人之債權額為占已申報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額之64.31%,故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,



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,此有本院函文、送達證 書、債權表、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暨收狀戳日期、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。又本件查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另依首揭規定,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相當之限制,爰裁定 如主文。
三、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附表一: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
壹、更生方案內容 1.清償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432,000元 2.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:7,934,637元 3.清償方法: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,以1個月為1期,共計6年72期,每期清償6,000元,債務人應於每期當月15日,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,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,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,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,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。(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)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。 4.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,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。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,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。
貳、更生清償分配表                單位:新臺幣/元 01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:226元 02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:359元 03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:526元 04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:465元 05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:403元 06、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:311元 07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:1,054元 08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:521元 09、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:489元 10、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:222元 11、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:478元 12、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:217元 13、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:263元 14、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:466元
附表二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: 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 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三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四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五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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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