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更字,111年度,299號
PCDV,111,司執消債更,299,202306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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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9號
聲 請 人 吳睿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即 債務人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代 理 人 陳奕安律師(法扶律師)      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,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(下稱同條例)第64條第1項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又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,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,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餘額,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,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;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,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,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者,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;而必要生活費用,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;債務人 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,其表明每月必 要支出之數額,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、第二項規定之 認定標準相符者,毋庸記載原因、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。同 條例第64條之1、第64條之2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之1均有明定。
二、查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,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:(一)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,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,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,參諸債務人更生 開始時,除薪資收入外,尚有價值約新臺幣383,186元之 保單解約金及存款,別無其他有清算價值之財產,此有債 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



份有限公司回函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,則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。
(二)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悠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, 係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且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(下同)26,400元,並 有悠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回復函及債務人陳 報狀等在卷可佐,應堪信為真實。
(三)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有1位,年約15歲,扶養義務人有2人,債務人每月分擔之扶養費合計6,400元,低於新北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6,000元之1.2倍即19,200元為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用,應屬合理,且債務人考量其子女成年後減省之扶養費,而於第37期以後增加清償金額,得見其清償誠意。又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個人每月必要支出19,200元,合於上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6,000元之1.2倍即19,200元,可認已撙節開支,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,900,800元加計財產383,186元為2,283,986元,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總額1,612,800元(計算式:(19200+6400)*36+19200*36)後之餘額為671,186元,其提出604,080元清償,已逾九成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償債,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。三、綜上,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、適當 、可行,復無同條例第63條、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,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仍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; 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 之立法意旨,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,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 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為相當之限制,並 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, 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,爰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5  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

附件一: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
壹、更生方案內容
1.清償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604,080元2.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:5,833,427元3.清償方法: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,以1個月為1 期,共計6年72期,第1期至第36期,每期清償6,180元,第37 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10,600元,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,將如 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,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,匯款費 用由債務人負擔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,將統一匯入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,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。(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)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 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。
貳、更生清償分配表(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)(01)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36期,每期清償金額:513元




   第37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880元(02)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36期,每期清償金額:115元
   第37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198元(03)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
第1期至第36期,每期清償金額:760元
   第37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1,304元(04)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36期,每期清償金額:202元
   第37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347元(05)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36期,每期清償金額:466元
   第37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799元(06)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36期,每期清償金額:512元
   第37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878元(07)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36期,每期清償金額:37元
   第37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63元(08)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36期,每期清償金額:559元
   第37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959元(09)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36期,每期清償金額:2,070元   第37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3,550元(10)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36期,每期清償金額:105元
   第37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180元(11)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36期,每期清償金額:195元
   第37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335元(12)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36期,每期清償金額:289元
   第37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495元(13)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36期,每期清償金額:311元
   第37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533元(14)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第1期至第36期,每期清償金額:46元
   第37期至第72期,每期清償金額:79元



參、補充說明
一、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,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 後取整數計之。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,請債 權人各自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。
二、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,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,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,債權人亦 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。
三、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,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者,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。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,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。

附件二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
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
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
四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五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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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悠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壢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