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1年度,234號
PCDV,111,勞訴,234,202306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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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訴字第23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台灣銀谷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邱福泓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杜文耀因111年度勞訴字第234號請
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王思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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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銀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