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少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1443號
PCDV,110,訴,1443,202306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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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44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潘秀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論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
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,650,400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,85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廖宇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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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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