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監宣字第980號
聲 請 人 簡進來
代 理 人 黃祿芳律師
巫星儀律師
周家瀅律師
相 對 人 簡李素
關 係 人 簡杏安
簡美惠
簡美雲
簡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
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,關於相對人簡李素身分證統一編號「Z000000000號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「Z000000000號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,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 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 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載相對人簡李素身 分證統一編號「Z000000000號」顯係「Z000000000號」之誤 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,茲更正如主文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婉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