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更字,110年度,94號
PCDV,110,司執消債更,94,202306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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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號
 
聲 請 人 
即 債務人 李廷生即李奕廷即李奇典即李竒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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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人 林易徵律師(法扶律師)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。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,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,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自明。更生方案經可決者,法院應為 認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、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在案,有裁定正本在卷可參。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法)第60條第 1項規定,於112年1月4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,請其等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 案,經函復結果所示,本件24位債權人中,除債權人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田 一德、康衣庭李祥豪曾婷盈蔡岳廷、李竒篁、李建緻 於期限內表示不同意外(其等債權總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債權額之26.06%);其餘債權人逾期未為確答依法視為 同意更生方案,上開視為同意之15位債權人之債權額占已申 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之73.94%,故依本法第60條第2 項規定,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,有本院函文、



送達證書、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。且無 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是應予以認可 。另依首揭規定,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相當之限制,爰裁定如主文。又前開將 更生方案送債權人書面表決之函文已載明,如更生方案書面 表決結果為通過,且如無消債條例第63條排除之事由,則僅 得依債權人書面表決之結果認可方案,而不另審酌是否盡力 清償。至於本次書面表決於期限內表示反對之債權人自可對 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異議,併此敘明。
三、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6  月   5 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

附件一: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
壹、更生方案內容
1.清償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531,864元2.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:10,043,812元3.清償方法: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,以1個月 為1期,共計6年72期,每期清償7,387元,債務人應於每月15 日,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,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 ,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,將統一 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,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。 (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)惟債務人仍需 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。貳、更生清償分配表(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)(01)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每期清償金額:394元
(02)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每期清償金額:138元
(03)田一德
每期清償金額:30元
(04)李立星
每期清償金額:132元
(05)康衣庭
每期清償金額:221元
(06)劉雨辰
每期清償金額:52元




(07)陳柏任
每期清償金額:74元
(08)謝淼
每期清償金額:52元
(09)楊麗月
每期清償金額:441元
(10)李祥豪
每期清償金額:927元
(11)鄭灯男
每期清償金額:42元
(12)王經凱
每期清償金額:1912元
(13)曾婷盈
每期清償金額:125元  
(14)羅儀芹
每期清償金額:956元   
(15)岳辰庭
每期清償金額:225元 
(16)李奕輝
每期清償金額:37元   
(17)蔡岳廷
每期清償金額:37元  
(18)廖原慶
每期清償金額:74元   
(19)羅凱文
每期清償金額:1103元   
(20)李宜璉
每期清償金額:37元   
(21)李竒篁
每期清償金額:38元 
(22)陳俞堯
每期清償金額:180元
(23)黃儒
每期清償金額:147元   
(24)李建緻
每期清償金額:15元   
參、補充說明
一、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,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 後取整數計之。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,請債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。




二、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,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,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,債權人亦 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。
三、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,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者,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。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,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。
附件二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
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
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
四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五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
六、不得出國旅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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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