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300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程麗蓉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陳玫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
112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
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7,890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德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