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保險字,109年度,22號
PCDV,109,保險,22,202306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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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保險字第22號
原 告 李文智

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
複 代理人 嚴惠平律師
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

訴訟代理人 蔡承翰律師
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
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
彭國瑋
李永堃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(下稱中國人壽公司)所簽訂之「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 險」保險契約第31條、「中國人壽金康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 健康保險附約—4單位」保險契約第29條均約定:「因本契約 /附約涉訟者,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…」(見本院卷一第49頁、第140頁);原告與被告台 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灣人壽公司)所簽訂之「台 灣人壽福滿人生終身壽險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」之保險契約 第33條約定:「因本附約涉訟者,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…」(見本院卷一第67頁、第303 頁)。而原告之住所地位於住新北市中和區,屬於本院轄區 內,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。




二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然前開情形,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 之。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聲明 承受訴訟,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,由法院送達於他造,民 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3條本文、第175條第1項、第176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中國人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 瑜玲,嗣於本院審理期間,於民國110年1月1日變更為黃淑 芬,復於110年7月8日變更為譚碩倫(Saloon Tham),再於11 2年3月3日變更為黃思國,而黃淑芬譚碩倫黃思國先後 於110年1月22日、110年8月3日、112年3月9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(見本院卷一第117頁,本院卷三第161頁,本院卷四第2 61頁),且上開聲明承受訴訟狀亦先後於110年1月28日、110 年8月9日、112年3月9日由法院送達予原告(見本院卷一第12 3頁,本院卷三第167頁,本院卷四第261頁);被告台灣人壽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思國,嗣於本院審理期間,於111 年8月18日變更為鄭泰克,並於111年10月17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(見本院卷三第447頁),且上開聲明承受訴訟狀亦於111 年10月20日由法院送達予原告(見本院卷三第461頁),則依 前開規定,上開聲明承受訴訟,皆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原告前於106年12月間向被告中國人壽公司購買「中國人壽安 心樂高終身保險」、「中國人壽金康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 康保險附約—4單位」之保險(下合稱系爭中國人壽保險契約) ;於107年3月間向被告台灣人壽公司購買「台灣人壽福滿人 生終身壽險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」之保險(下合稱系爭台灣 人壽保險契約)(保險期間107年3月22日至172年3月22日), 該等保險均在契約有效存續期間。
 ㈡嗣因原告罹患全身性疾病即類風濕性關節炎之慢性發炎性疾 病,及本身有心臟方面之疾病(心房振顫以及疑似心臟衰竭) ,經主治醫師診斷施打復邁(humira;adalimumab)時須住院 觀察,故而辦理住院手續在醫院接受診療,住院日期如附表 一所示,其情已符合保險契約關於住院之規定,原告各得向 被告請求理賠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,詎被告竟拒絕給付理賠 金。
 ㈢而本案原告雖有投保多張醫療險,然其投保均經保險公司審 查核保,且並無複保險及詐欺之情,被告亦未提出主治醫師 診斷有任何違背醫療常規之客觀證據。
 ㈣至被告所引用本件刑事偵查案卷中之原告病歷紀錄異常說明



,並未檢附出件說明之機構或人別,不具證據能力。 ㈤從而,爰依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 並聲明:⒈被告中國人壽公司應給付原告2,010,726元,被告 台灣人壽公司應給付原告586,029元,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保險利率10%計算之利息。⒉如受有 利判決,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    
 ㈠被告中國人壽公司部分: 
 ⒈原告於107年11月至108年8月間以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為由赴 臺中榮民總醫院(下稱臺中榮總)住院接受施打復邁,又於 108年8月至109年3月間轉赴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(下稱中 國附醫)住院接受施打復邁,共計24次住院施打復邁。本件 係原告預先投保多家人壽保險公司,再前往中南部各大醫院 ,向醫師誆稱罹患自體免疫系統疾病,需自費施打免疫球蛋 白針等醫療,短期內不斷以健保身分住院,再向各該保險公 司申請理賠,然依原告病歷資料所載,其類風濕性因子為低 陽性反應,顯見原告並未確診類風濕性關節炎,卻仍住院施 打復邁,不僅未發生保險事故,更難認有住院施打復邁之必 要性,而原告上開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中地 檢)檢察官認涉犯詐欺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起訴在案,現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1693號詐欺等刑事案 件審理中,故本件原告並未罹患類風溼性關節炎,則保險事 故既未發生,被告自無須給付保險金予原告。
 ⒉再者,原告前曾就相同原因事實,以患有類風溼性關節炎住 院施打復邁,而於鈞院另案起訴請求訴外人全球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、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富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,業經鈞院以另案109 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判決認定原告並無住院必要性,而駁 回原告之訴,是縱認原告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,亦僅門診施 打復邁即為已足,要無住院施打復邁之必要性,如須住院施 打復邁則係因原告故意行為所致,被告亦無須給付原告保險 金。
 ⒊此外,原告雖主張其於108年8月始發現有心律不整、心房振 顫等心臟方面疾病,需住院施打復邁云云,惟原告並未罹患 類風濕性關節炎,已如前述,且依病歷資料,原告於中國附 醫就醫時之心臟狀況一切正常,並無心律不整之情況,縱認 原告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,原告自107年11月至108年7月間 於臺中榮總住院施打復邁此一區間,尚未患有心臟相關疾病 ,實無住院始能施打復邁之必要,被告就此段期間之住院保 險金,即無須依約給付保險金予原告。又觀諸110年5月4日



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查筆錄,亦可知原告係為規避相 同病名14天內之理賠限額,因而自行控制減少口服藥物治療 ,造成須頻繁住院施打復邁,原告所為顯係為請求保險金給 付而為之,實屬保險法規定及系爭中國人壽保險契約所約定 之故意行為,被告自不負給付保險金予原告之責任。 ⒋退萬步言,縱認原告請求給付保險金為有理由,其所得請求 給付之保險金金額,應剔除非系爭中國人壽保險契約保障範 圍之項目,經原告依臺中榮總110年6月11日中榮醫企字第11 00003081號函附件即原告自107年11月2日至108年8月28日之 住院自費明細,及中國附醫110年6月29日院醫事字第110000 8766號函附件即原告自108年8月8日至109年3月28日之住院 自費明細,暨原證5之收據,試算原告所得請領之保險金, 金額應如附表二所示為441,771元等語置辯。    並聲明:⒈原告之訴駁回。⒉如受不利之判決,被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等語。 
 ㈡被告台灣人壽公司部分: 
 ⒈依臺中地檢檢察官起訴書及偵查卷宗,可知: ⑴原告前於107年10月18日及19日分別至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 及臺中榮總門診時,曾向醫師謊稱其曾經在振興醫療財團法 人振興醫院(下稱振興醫院)、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 恩主公醫院(下稱恩主公醫院)抽血診斷為罹患類風濕性關節 炎,並接受過復邁治療6個月,然事實上原告根本不曾至振 興醫院、恩主公醫院就醫。
 ⑵另原告於107年10月19日及31日至臺中榮總門診時,並無類風 濕性關節炎症狀出現,於108年7月30日至中國附醫門診時, 其檢查結果亦無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。
 ⑶原告嗣於107年10月31日上午經臺中榮總安排同日住院自費施 打復邁後,又於同日下午及晚上二次至秀傳醫院門診,企圖 以不實主訴要求自費施打復邁。
 ⑷而原告明知臺中榮總已提醒其已超量使用復邁,然仍多次於 門診要求臺中榮總將復邁施打頻率調整為5至7天一次,且於 臺中榮總不同意時,於108年7月23日改至中國附醫就診,要 求每週持續施打復邁,更要求中國附醫於其出院時多開立一 劑復邁讓其帶回家自行施打。
 ⑸由以上違反醫療常規之情形,顯見原告根本未罹患類風濕性 關節炎,而係先以不實之主訴求診,使醫師誤信其有類風濕 性關節炎病史後,再以自費施打復邁針筒裝注射劑為由要求 住院,對此被告自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。
 ⒉縱認原告確有罹患類風溼性關節炎,然原告早已有經醫師診 斷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所致之對稱性關節炎症狀多年,顯然



原告於107年3月22日投保前,即應已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, 依保險法第127條之規定及系爭台灣人壽保險契約條款之約 定,被告自無需就原告投保前已發生之疾病,負給付保險金 之責。
 ⒊又倘若原告確實於投保後始罹患類風溼性關節炎,惟復邁得 以門診方式施打,無入住醫院之必要,且原告亦多次從中國 附醫帶復邁回家自行施打,益徵原告並無定需住院才能施打 復邁之必要性,自不符合系爭台灣人壽保險契約附約條款第 2條第8款之約定。
 ⒋另由中國附醫回函可知,原告多次至中國附醫住院之原因, 僅為自費接受復邁施打後之留院觀察,住院期間並無接受其 他診療,則依系爭台灣人壽保險契約附約條款第15條第2項 第5款約定,被告自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。
 ⒌退步言之,縱認原告請求給付保險金為有理由,然應扣除自 費項目治療性營養品(尤其是出院用之治療性營養品)及超出 保險金限額之部分,其所得請求給付之保險金金額應如附表 三所示為555,384元等語置辯。
並聲明:⒈原告之訴駁回。⒉被告如受不利之判決,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等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原告以其本人為被保險人,於106年12月27日向被告中國人 壽公司投保保單編號第D0000000號安心樂高終身保險契約, 並附加金康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,又於107年3 月22日向被告台灣人壽公司投保保單號碼第0000000000號之 台灣人壽福滿人生終身壽險,並附加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 險附約;於上開保險契約有效期間,原告自107年11月2日起 至109年3月28日止之期間,以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為由,在 臺中榮總、中國附醫住院施打復邁共24次等情,有系爭中國 人壽保險契約、系爭台灣人壽保險契約、要保書、保單條款 、臺中榮總住院單據、中國附醫住院醫療單據、原告病歷資 料、住院自費費用明細等影本附卷可查(見本院卷一第33頁 至第69頁、第133頁至第172頁、第289頁至第307頁,本院卷 二第79頁至第127頁,本院卷三第27頁至第113頁、第131頁 至第146頁、第177頁至第202頁、第215頁至第250頁,限閱 卷),且為兩造所不爭執,自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實。惟原 告主張其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而需住院施打復邁,已發生保 險事故,故得依系爭中國人壽保險契約、系爭台灣人壽保險 契約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等節,則為被告所否認,並 以前詞置辯,茲就本件爭點分述如下:
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



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按保險制度係為 分散風險,在對價衡平原則下、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 、保險條款作為保險契約內容銷售與被保險人,故大抵皆為 定型化契約,其擬定復具有高度之技術性。是於保險契約之 解釋,應本諸保險之本質及機能為探求,並注意誠信、公平 原則之適用,倘有疑義時,始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(保 險法第54條第2項參照)。且為防止道德危險之發生,保險 契約自須遵守最大善意原則及誠信原則。
 ㈡而系爭中國人壽保險契約中,中國人壽金康泰住院醫療限額 給付健康保險附約第2條第8項約定:「本附約所稱『住院』係 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,且正式 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。…」(見本院卷一 第37頁)、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契約第2條第6項約定 :「本契約所稱『住院』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 害必須入住醫院,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 療者。…」(見本院卷一第134頁);系爭台灣人壽保險契約 附約第2條第8款約定「『住院』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 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,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治療者。…」(見本院卷一第55頁),顯見上開保險契 約及附約約款所約定之「住院」,均指被保險人「經醫師診 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,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 在醫院接受診療者」,而所謂「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治 療」,解釋上自應排除客觀上、實際上無住院治療必要之情 形,且不應僅以實際治療之醫師認定「有住院必要性」即屬 符合前揭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,而應認以具有相同專業醫師 於相同情形通常會診斷具有住院之必要性者,方足當之,始 符保險契約應遵循最大善意原則及誠信原則之契約本旨。原 告雖主張因患類風濕性關節炎,在臺中榮總、中國附醫接受 自費購買復邁針施打,均經該醫院醫師診斷而住院云云,然 被告則均否認原告有住院之必要性,是本件主要爭點乃在於 上開保險契約中所稱「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 院」之住院必要性,應如何認定。
 ㈢經查,原告提出臺中榮總門診紀錄(見本院卷一第75頁至第7 7頁),欲證明其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,且因有心臟病史而 需住院施打復邁等情,而參中國附醫110年6月8日院醫事字 第1100007481號函覆表示:「二、使用Adalimumab無相對禁



忌症或產生較高之風險,可於門診注射。若病人有相對禁忌 症或者因此產生較高副作用之疑慮時,則需住院注射。三、 病人李○智有心律不整之病史,且Adalimumab此藥物有加重 誘發心律不整之風險。因門診無法提供立即性生命徵象紀錄 及立即性處置,需住院注射adalimumab以嚴密觀察生命徵象 。」(見本院卷三第9頁),及臺中榮總110年6月17日中榮醫 企字第1104201990號函覆表示:「㈠Adalimumab為皮下注射 方式給藥,可以於住院施打、門診施打、亦可返家自行注射 。Adalimumab注射存在有嚴重過敏反應,甚至危及生命的風 險存在,醫療上難以預測及保證,施打後,如發生嚴重過敏 反應,有醫護人員、急救設備備用,可將不良反應事件風險 降到最低。讓病人返家自行施打亦可,風險仍然存在,病人 需自行承擔。住院施打可讓病人施打後產生不良反應的風險 盡量降到最低。Adalimumab如同化療藥一樣,皆會抑制免疫 系統,如有感染症仍施打,可能會後續產生敗血症,極少數 情況下可能會致命。是否有感染症,病人不一定會有自覺。 為確保最安全的用藥前評估及用藥後監控,如能住院接受完 整的理學檢查以確定皮膚、口腔黏膜的完整性,搭配抽血驗 尿檢驗確認無感染之徵兆再行施打,可將感染風險降到最低 。雖住院施打非絕對必要性,然自行在家或門診施打感染之 風險相較於住院皆較高,而上述之風險,病人在家自行注射 皆需病人自行承擔。㈡病人於本院住院施打針劑期間,無皮 下針劑過敏之情形,亦無施打後生命徵象不穩定之情形。Ad alimumab注射存在有嚴重過敏反應風險,每次施打皆有發生 的可能性,醫療上難以確保絕對安全。此病人有皮膚血管炎 下肢慢性潰瘍,皮膚黏膜之不完整相較屬於易感染族群…, 雖可直接讓病人在門診或自行返家施打此藥,然存在有傷口 感染即延遲治療的風險。…住院施打此針劑非醫學上之必要 性…㈢病人不曾於本院門診注射Adalimumab。病人曾於來函說 明二所述之出院日開立Adalimumab出院帶藥…」(見本院卷 三第46頁),足見復邁(humira;adalimumab)就一般患者可 在門診或自行返家施打此藥劑,而臺中榮總、中國附醫之看 診醫師就原告之本身病史考量,若需施打復邁可能有誘發心 律不整、傷口感染等風險,建議住院注射嚴密觀察生命徵象 等情。
 ㈣惟查:
 ⒈原告與訴外人蔡伃妍等人因涉嫌詐領保險金,而經臺中地檢 檢察官以其等不實主訴使醫師陷於錯誤而進行住院注射復邁 、免疫球蛋白針為由,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 人以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起訴等節,有臺中地檢檢察官起



訴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三第359頁至第398頁)。 ⒉復經本院於110年4月28日函詢原告自102年3月22日起至109年 12月31日止曾就診過的光晴復健科診所、崇恩診所、國防醫 學院三軍總醫院(下稱三軍總醫院)、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 台北慈濟醫院(下稱台北慈濟醫院)、宜生診所、宏泰診所臺北市立萬芳醫院—委託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(下稱萬 芳醫院)、達康診所、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(下稱林新 )、劉志明骨科診所、彭程毅診所、張參雄診所振興醫院 、恩主公醫院,詢問原告於107年3月22日前有無因類風濕關 節炎或關節痛症狀前往就醫(見本院卷二第201頁),經宜生 診所、彭程毅診所、光晴復健科診所、劉志明骨科診所、達 康診所、張參雄診所、恩主公醫院、振興醫院、宏泰診所崇恩診所、台北慈濟醫院、林新醫院萬芳醫院、三軍總醫 院均函覆表示:原告於107年3月22日前並未因類風濕關節炎 或關節痛症狀前往就醫等語(見本院卷二第263頁至第349頁 、第369頁至第371頁)。
 ⒊本院復於110年5月14日函詢恩主公醫院、振興醫院,詢問原 告自104年迄函詢日,有無因類風濕關節炎或關節痛症狀前 往就醫(見本院卷二第249頁),經恩主公醫院於110年5月31 日函覆:原告自104年迄今,均不曾至該院就醫(見本院卷二 第373頁),振興醫院亦於110年6月3日函覆稱原告自104年迄 函詢日110年5月14日止,未因類風濕關節炎、關節痛症狀等 病症至該院就醫等語(見本院卷二第375頁)。 ⒋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刑案電子卷證,並將檢察官起訴書內容、 原告病歷資料及原告病歷記錄異常說明相互勾稽,及前開醫 療院所之函覆,足認原告並無免疫疾病家族病史,其母親並 無類風濕性關節炎之相關檢驗檢查紀錄就診紀錄,且原告於 107年10月18日前,亦未曾至振興醫院、恩主公醫院診斷有 類風濕性關節炎之就診、用藥紀錄,然原告卻於107年10月1 8日至109年8月7日止之期間,前往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、 臺中榮總、彰化秀傳醫院、中國附醫等共計32次,對看診醫 師主訴「曾經在振興醫院、恩主公醫院診斷有類風濕性關節 炎,並使用復邁治療6個月後有改善」、「頸部、雙肩痛、 雙側掌指關節、指間關節疼痛約兩年」、「母親患有類風濕 性關節炎」等語,並要求自費施打復邁,臺中榮總及中國附 醫的看診醫師同意原告住院自費注射復邁,秀傳醫院的看診 醫師則僅先開立一週藥物、安排原告做檢查並預掛下週門診 ,但原告未依醫囑做檢查亦未再回診等情,有原告相關病歷 資料、臺中地檢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5872、15873、15874 、15876、15877、15878、16605、16606、16607、26262號



起訴書、病歷紀錄異常說明、秀傳醫院112年1月16日明秀( 醫)字第1120000048號函在卷可考(見本院卷三第47頁至第1 13頁、第359頁至第407頁,本院卷四第61頁至第89頁、第17 7頁,限閱卷,110年度偵字第16607號卷第45頁至第50頁、 第219頁至第251頁,110年度偵字第26262號卷㈠第433頁、第 439頁至第443頁),顯見本件原告確實有密集前往不同醫院 看診,並向看診醫師為不實陳述一事,致使醫師誤為診斷, 則其主張罹患有類風濕性關節炎,而有住院施打復邁之必要 云云,已難憑信。
 ⒌復依中國附醫110年9月7日院醫事字第1100012317號函覆所示 :「病人於初次就診時自述患有心臟相關疾病病史,另有關 本院門診病歷聯處置項目記載係指:病人陳述過去藥物治療 效果良好,希望能持續原本治療藥物」(見本院卷三第260頁 ),及中國附醫之看診醫師即訴外人邱瑩明醫師112年2月21 日函覆:「因為病人有心臟疾病,故施打復邁時最好是住院 施打…。主要是依照病人過去的心臟病史來考量。一般會做 常規性血液檢查與X光檢查。當時並無調取他院病歷來參考… 。」(見本院卷四第199頁),可知中國附醫邱瑩明醫師當 時並未參考原告之其他病歷資料,僅係依照原告之主訴內容 ,即作出原告有心臟相關疾病病史,應住院施打復邁之判斷 ,則本件尚難以看診醫師作出原告需住院施打復邁之判斷, 逕認原告有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之疾病。
 ㈤再者,依原告病歷紀錄異常說明之醫務鑑定意見所載:「⑴依 個案歷次免疫學相關檢驗檢查報告,尚無法確診個案有類風 濕性關節炎或其他免疫系統疾病。⑵依個案免疫學檢驗異常 程度,建議治療方式為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藥(NSAID)、疾 病調節抗風濕藥物(DMARDs)。⑶Humira施打不用住院,門診 即可。」(見本院卷四第66頁),及醫療審查專業意見表記 載:「①(依歷次免疫學相關檢驗檢查報告,是否可確診有免 疫系統疾病?可能疾病為何?)否。無法判斷。②(依歷次免疫 學相關檢驗檢查報告,是否可確診類風濕性關節炎?)否。③ (依其免疫學檢驗異常程度,臨床建議治療方式為?)NSAID 、DMARDs。④(依其免疫學檢驗異常程度,是否可申請健保給 付humira?)否。⑤(個案體況是否需使用humira治療?)依臨床 醫師判斷。humira施打不用住院,門診即可。」(見本院卷 四第69頁),顯見醫務鑑定機關就原告相關檢驗檢查報告鑑 定後得知,原告並未確診類風濕性關節炎,則被告抗辯原告 並未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,僅係以上開行為詐取保險金等語 ,並非子虛。
 ㈥另原告雖主張原告病歷紀錄異常說明並未檢附出件說明之機



構或人別,不具證據能力云云,然原告病歷紀錄異常說明中 鑑定原告無須住院施打復邁之醫務鑑定意見部分,蓋有「財 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」及其負責人「邵之雋」之 大小章(見本院卷四第71頁),且其鑑定內容亦有參考原告 之病歷及護理紀錄,其所為鑑定意見自有所憑據,又原告並 未提出資料佐證原告病歷紀錄異常有何違反醫療常規而不足 採信之處,是原告此部分主張,尚無理由。
 ㈦末者,復參以原告相關病歷資料,亦可得知原告有將Adalimu mab帶回家施打等節,有臺中榮總110年6月17日中榮醫企字 第1104201990號函暨附件存卷可佐(見本院卷三第45頁至第 113頁),是認縱原告因類風濕性關節炎而需施打復邁,其 是否有住院之必要性,亦有疑義。
 ㈧從而,本件原告向看診醫生謊稱曾有在其他醫院因類風濕性 關節炎使用復邁治療部分,其後續就診實有可能因其提供不 實資訊而影響主治醫生之判斷,是本件尚難認原告患有類風 濕性關節炎,及有住院治療之必要性,原告主張其依系爭中 國人壽保險契約、系爭台灣人壽保險契約,得向被告請求給 付保險金云云,即無理由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保險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中國人壽公 司應給付原告2,010,726元,被告台灣人壽公司應給付原告5 86,029元,併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保險 利率10%計算之利息,均為無理由,皆應駁回。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亦不應准許。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經審酌 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。
六、訴訟費用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 8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 8  日 書記官 劉德玉
附表一(原告住院及請求金額):
㈠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:
⒈原告主張依據系爭中國人壽保險契約得請求之給付項目包括: 住院「日額保險金100元」、「每日病房費保險金2,000元」、 「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(依收據金額)」3個項目。⒉原告住院日期以及請求金額:
住院日期 原告請求及被告拒絶理賠金額(新臺幣) 107/11/02至107/11/03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92,419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7/11/18至107/11/19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94,801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7/12/06至107/12/07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92,331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7/12/28至107/12/29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92,426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01/16至108/01/17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92,393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02/05至108/02/06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94,856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02/25至108/02/26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92,426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03/15至108/03/16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92,356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04/01至108/04/02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90,007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04/19至108/04/20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77,396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05/09至108/05/10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77,586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05/28至108/05/29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75,696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06/16至108/06/17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77,396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07/04至108/07/05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75,116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07/22至108/07/23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29,984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08/08至108/08/09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81,686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08/27至108/08/28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60,202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09/13至108/09/14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77,867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10/07至108/10/08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85,471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10/31至108/11/01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81,636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11/20至108/11/21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81,623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8/12/14至108/12/15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81,683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9/01/07至109/01/08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78,539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9/03/27至109/03/28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84,430 住院日額保險金:1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總計 住院醫療費用總計:1,960,326元 住院日額保險金共24次:100×24=2,400元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共24日:2,000×24=48,000元 請求保險理賠費用總計共:2,010,726元



㈡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:
⒈原告主張依據系爭台灣人壽保險契約得請求之給付項目包括: 住院「住院醫療補充金4,000元」、「每日病房費保險金2,000 元」、「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(依收據金額)」3個項目。⒉原告住院日期以及請求金額:
住院日期 原告請求及被告拒絶理賠金額(新臺幣) 108/09/13至108/09/14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77,387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580 108/10/07至108/10/08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84,991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580 108/10/31至108/11/01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81,156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580 108/11/20至108/11/21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81,183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540 108/12/14至108/12/15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77,783 補充保險金:4,0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00 109/01/07至109/01/08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74,639 補充保險金:4,0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080 109/03/27至109/03/28 住院醫療費用單據:80,245 補充保險金:4,0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2,285 總計 住院醫療費用總計:557,384 補充保險金共3次:12,000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:16,645 請求保險理賠費用總計共:586,029元 附表二(被告中國人壽公司主張剔除後餘額):統計給付內容金額製表原則: 1.金額部分採無條件進位至整數位。 2.復邁注射均以該次複數量總價換算成數量1之單價且不逐項特別說明。 3.【金康泰】附約第12條約定,每日病房費用限額為4,000元,且陪客餐均非保險範圍。 4.【金康泰】附約第13條約定,非醫師指示用藥,均非保險範圍。 5.【金康泰】附約第15條約定,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、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此二者,與住院日額保險金間,係擇一給付關係,是原告既欲請領【金康泰】附約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,則不得再請領【金康泰】附約之住院日額保險金,僅能請領【安心樂高】契約之住院日額保險金。 編號 住院區間及天數 給付內容及金額 說明 1 107/11/2至 107/11/3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1,570(1,500+70)、 醫療費用15,939(15,402.2+35+501) 2 107/11/18至107/11/19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3,970(3,900+70)、 醫療費用15,876(15,402.2+35+438) 刪陪客早餐1份 3 107/12/6至 107/12/7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1,545(1,500+45)、 醫療費用15,876(15,402.2+35+438) 4 107/12/28至 107/12/29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1,570(1,500+70)、 醫療費用15,876(15,402.2+35+438) 刪陪客-特等餐C早餐1份 5 108/1/16至 108/1/17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1,570(1,500+70)、 醫療費用15,843 (15,402.2+35+405) 刪陪客-特等餐C早餐1份 6 108/2/5至 108/2/6, 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1,570(1,500+70)、 醫療費用18,376(15,402.2+35+438+2,500) 7 108/2/25至 108/2/26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1,570(1,500+70)、 醫療費用15,876(15,402.2+35+438) 刪陪客-特等餐C早餐1份 8 108/3/15至 108/3/16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1,570(1,500+70)、 醫療費用15,876(15,402.2+35+438) 9 108/4/1至 108/4/2, 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1,570(1,500+70)、 醫療費用15,484(15,010.6+35+438) 10 108/4/19至 108/4/20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3,970(3,900+70)、 醫療費用15,484(15,010.6+35+438) 11 108/5/9至 108/5/10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3,970(3,900+70)、 醫療費用15,584(15,010.6+35+438+100) 刪陪客餐早餐2份 12 108/5/28至 108/5/29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2,000(0000+70)、 醫療費用15,484(15,010.6+35+438) 13 108/6/16至 108/6/17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3,970(3,900+70)、 醫療費用15,484(15,010.6+35+438) 14 108/7/4至 108/7/5, 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1,545(1,500+45)、 醫療費用15,146(15,010.6+35+100) 刪陪客餐早餐1份 15 108/7/22至 108/7/23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1,545(1,500+45)、 醫療費用15,484(15,010.6+35+438) 刪陪客餐早餐1份 16 108/8/8至 108/8/9, 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2,540(2,500+40)、 醫療費用15,462(15,011+351+100) 1.刪陪客伙(早餐)1份 2.刪優保滴(非醫師指示用藥) 17 108/8/27至 108/8/28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1,615(1,500+115)、 醫療費用15,541(15,010.6+35+495) 刪陪客-特等餐C晚餐1份 18 108/9/13至 108/9/14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2,540(2,500+40)、 醫療費用15,443(15,011+332+100) 1.刪陪客伙(早餐)1份 2.刪優保滴(非醫師指示用藥) 19 108/10/7至 108/10/8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2,540(2,500+40)、 醫療費用15,447(15,011+336+100) 1.刪陪客伙(早餐)1份 2.刪優保滴(非醫師指示用藥) 20 108/10/31至108/11/1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2,540(2,500+40)、 醫療費用15,412(15,011+301+100) 1.刪陪客伙(早餐)1份 2.刪優保滴(非醫師指示用藥) 21 108/11/20至 108/11/21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2,540(2,500+40)、 醫療費用15,439(15,011+328+100) 1.刪陪客伙(早餐)1份 2.刪優保滴(非醫師指示用藥) 22 108/12/14至 108/12/15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4,000限額、 醫療費用15,419(15,011+308+100) 【金康泰】附約第12條,每日病房費最高限給4000元。 23 109/1/7至 109/1/8, 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4,000限額、 醫療費用15,515(15,011+404+100) 【金康泰】附約第12條,每日病房費最高限給4,000元 24 109/3/27至 109/3/28,共2日 【安心樂高】:日額200(=100x2) 【金康泰】: 每日病房費4,000限額、 醫療費用15,461(15,011+350+100) 1.【金康泰】附約第12條,每日病房費最高給4000元。 2.診斷書費6份已逾必要份數,核刪至1份。 總計:441,771元 附表三(被告台灣人壽公司主張剔除後所餘金額):住院日期 系爭附約條款第5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系爭附約條款第4條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 系爭附約條款第9條補充保險金 總計 108/9/13至 108/9/14 藥費+診斷書費+部分負擔 病房費+伙食費 500元 77,987元 75,487元 2,000元 108/10/7至 108/10/8 藥費+診斷書費+部分負擔 病房費+伙食費 500元 77,991元 75,491元 2,000元 108/10/31至108/11/1 藥費+診斷書費+部分負擔 病房費+伙食費 500元 77,956元 75,456元 2,000元 108/11/20至108/11/21 藥費+診斷書費+部分負擔 病房費+伙食費 500元 77,983元 75,483元 2,000元 108/12/14至 108/12/15 藥費+診斷書費+部分負擔 病房費+伙食費 4,000元 81,363元 75,363元 2,000元 109/1/7至 109/1/8 藥費+診斷書費+部分負擔 病房費+伙食費 3,000元 80,559元 75,559元 2,000元 109/3/27至 109/3/28 藥費+診斷書費+部分負擔 病房費+伙食費 4,000元 81,545元 75,545元 2,000元 總計 555,384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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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人壽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