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金字,105年度,20號
PCDV,105,金,20,20230609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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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5年度金字第20號
原 告 簡森炯
楊惠質
吳張金里

曾素蘭
江宜庭
魏信平
魏士勛

李威翰
陳怡銘
陳桂香
上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
陳文禹律師
複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
被 告 陳靖騰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0樓(現在應受送達處所不明,已為公示送達)
林致宇
曹晏甄
陳楨易
陳楨岳
陳丹渝
被告兼曹晏甄陳楨易陳楨岳陳丹渝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
曹慶鈴
被 告 李冠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四日下午四時,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9 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9   日 書記官 曾怡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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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