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20號原 告 簡森炯 楊惠質 吳張金里 曾素蘭 江宜庭 魏信平 魏士勛 李威翰 陳怡銘 陳桂香 上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複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被 告 陳靖騰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0樓(現在應受送達處所不明,已為公示送達) 林致宇 曹晏甄 陳楨易 陳楨岳 陳丹渝 被告兼曹晏甄、陳楨易、陳楨岳、陳丹渝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慶鈴 被 告 李冠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四日下午四時,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