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893號
原 告 彭季曇
被 告 林承萱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
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、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所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。次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。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、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準此 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自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。二、查本件原告彭季曇雖以被告詐欺為由,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,惟被告目前尚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,業經本院刑 事科查核在卷,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,原告提起顯有 未合,應駁回原告之訴;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駁回之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胡堅勤
法 官賴昱志
法 官王筱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書記官 林蔚然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