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766號
原 告 馬卉芸
被 告 吳文豪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45號),
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
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
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
法 官 黃俊雯
法 官 許菁樺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冠云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