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76號
PCDM,112,附民,76,202306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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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76號
原 告 黃秀梅
被 告 陳曉葳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29號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及陳述,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陳曉葳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陳曉葳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162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,且原告黃秀梅亦未 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,揆諸上開說明, 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
         
          法 官 林建良
         
          法 官 施吟蒨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
書記官 吳進安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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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