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544號
PCDM,112,附民,544,2023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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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544號
原 告 許永忠

被 告 林宜娣

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61號
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二、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,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因此 ,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,除原告另有聲請之外,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二、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的刑事案件,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金訴字第461號判決諭知無罪,而原告起訴時,又未依 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,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。因此,依照上開法律規定,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判決駁回,又原告這部分的訴訟既經駁回,其所提 出的假執行聲請,也失去依附,應一併予以駁回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麗芳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書記官 王道欣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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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