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468號
原 告 李冠儒(住址詳卷)
被 告 孫瑞陽
(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,暫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)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405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孫瑞陽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4 05號),經原告李冠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依上開法條規定 ,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
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
法 官 施吟蒨
法 官 林建良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羅雅馨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