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166號
原 告 郭珊岑
被 告 黃信穎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(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90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案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
法 官 劉思吟
法 官 白承育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許孟潔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