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2年度,622號
PCDM,112,金訴,622,202306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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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金訴字第622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恆甫


具 保 人 劉許月娥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
度偵字第6099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劉許月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法院裁定 沒入之,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劉恆甫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5月5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,由具保人劉許月娥繳 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釋放,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(112刑保 字第137號)附卷可稽(見審金訴卷第259頁)。而上開案件 經本院面告被告定於112年5月10日10時20分進行準備程序,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,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之規定拘 提被告,仍拘提無著,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應 通知或偕同被告遵期到庭,否則沒入保證金,惟被告仍未到 庭,有本院訊問筆錄(見審金訴卷第249至251頁)、刑事報 到明細(見審金訴卷第271頁)、本院刑事庭通知書(見金 訴卷第40-1頁)、本院送達證書(見金訴卷第41頁)、本院 拘票及拘提報告書(見金訴卷第57至61頁)在卷可稽,另被 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,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在卷可參,足見被告已經逃匿,揆諸前揭規定,自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 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4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

  法 官 林建良




 
  法 官 施吟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    書記官 蘇 泠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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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