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
原 告 A女 (年籍資料詳卷)
A女之母(年籍資料詳卷)
A女之父(年籍資料詳卷)
共 同
送達代收人
兼訴訟代理人 楊佳樺律師
被 告 施福祥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(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52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案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
法 官 洪韻婷
法 官 王國耀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周品緁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