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668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瑤仙
(現因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羈押中)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6497
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瑤仙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凌晨3時許 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7樓,基於傷害之犯意,持鐵鎚攻 擊鄰居陳梅雀之頭部,致陳梅雀受有頭部撕裂傷及左眼眶鈍 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;又告訴經撤回者,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同 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,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 論;茲據告訴人於112年6月20日,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在卷可稽,依前揭條文規定,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 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
法 官 楊展庚
法 官 葉逸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邱瀚群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