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648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劭筑
選任辯護人 陳勵新法扶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
偵字第10237號),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程序
審理(原受理案號:112年度簡字第1650號)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陳劭筑於民國111年9月21 日1時7分許,在其住所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門口, 因不滿馮建杰與友人黃立揚深夜前來向其兒子林伯軒討債, 並見馮建杰與林伯軒發生口角,竟基於傷害之犯意,徒手毆 打馮建杰臉部,致其受有頭部鈍傷紅腫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 訴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 告訴,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12年5月26日調解筆錄各 1份附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
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
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陳菁徽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