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入保證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2年度,1979號
PCDM,112,聲,1979,202306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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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1979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具 保 人 周孟儒



受 刑 人
即 被 告 周宥均




(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)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沒入
保證金(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5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,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5萬元,出具 現金保證後,將被告停止羈押,茲因該被告逃匿,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之規定,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(109年刑 保字第187號)。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118條第1項及 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,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,其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,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,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。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 雖曾逃匿,但若經緝獲歸案,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 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;被告雖非因本案被緝獲,但如因他案 受羈押或執行觀察、勒戒,因被告已經喪失人身自由,已非 處於在外逃匿狀態,亦不得以被告尚在逃匿中,逕為沒入具 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(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 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,受刑人即被告周宥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,由具保人周孟儒出具同額現 金保證後,將被告停止羈押,嗣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依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,復經該署檢察官 依法拘提無著,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



案接受執行等情,有國庫存款收款書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通知、送達證書、拘票暨報告書、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。惟受刑人雖有前開逃匿之事 實,然其已於民國112年6月3日因另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,現仍未釋放一節,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,是受刑人既已因 另案執行觀察、勒戒,顯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,揆諸上開說 明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,於 法未合,自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巫茂榮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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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