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1937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韋蒼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(112
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韋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韋蒼因詐欺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8年4月確定,於民國107年7月23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 部於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受刑人確經法務部於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,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建良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羅雅馨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