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其應執行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2年度,1909號
PCDM,112,聲,1909,2023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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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1909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黃永諭


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
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2年度執聲字第144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黃永諭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。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永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、二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,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 得逾30年,刑法第50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。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、第3項,已針對第二審 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,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,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,本於同 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,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 時,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,亦即另定之 執行刑,其裁量所定之刑期,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 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,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 之內部界限有違(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 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三、經查:
 ㈠本件受刑人黃永諭因犯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罪,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一 、二所示之刑,且附表一、二各該罪分別係 在附表一編號1、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,並 以本院為附表一、二所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 是檢察官聲請各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。再者,受刑人所犯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之罪,前經本院以 108年度簡字第684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,有



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,則參照前揭說明, 本院就附表二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,自應受上開裁判所 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。又附表二所示各罪均得 易科罰金,參照前揭規定,縱定應執行刑逾6個月,亦得易 科罰金。 
㈡檢察官原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得易科罰金之4罪,及 如附表一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2罪,調查受刑人是否針對上 開6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,受刑人雖於書面 陳述之意見係勾選「不同意聲請定刑」,對於日後由法院定 應執行刑時則勾選「無意見」,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112年5月23日對受刑人進行訊問並確認其真意後,受 刑人稱:我希望得易科罰金定在一起,不能易科罰金定在一 起,希望日後得易科罰金部分要聲請易科罰金,又我瞭解勾 選不同意定刑後,日後易科罰金部分繳不出來,不得再次聲 請合併定刑,另我確定得易科罰金跟不能易科罰金案件不要 合併定刑等語,有定刑聲請切結書、執行筆錄各1份在卷可 佐。故檢察官就本件附表一、二所示之罪,基於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,依職權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,且該 規定不因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與否而受影響,故本件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屬合法,本院仍應依法定刑。四、綜上,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,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 刑總和上限、各刑中最長期,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 數,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,分別就附表一、二 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,並就附表二所示之罪 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 112  年  6  月  16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連雅婷       
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     
書記官 林蔚然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6  日附表一:受刑人黃永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
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下旬至107年11月19日(聲請書誤載為「18日」) 108/01/21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085號等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66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69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 判決日期 108/07/12 108/09/1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29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/10/03 108/10/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空白 空白
附表二:受刑人黃永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
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。 有期徒刑4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。 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日期 108/03/17 108/03/17 108/04/08~108/04/09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4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99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4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5251號 108年度簡字第5771號 108年度簡字第6840號 判決日期 108/10/03 108/10/07 108/12/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5251號 108年度簡字第5771號 108年度簡字第68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/11/08 108/11/13 109/01/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空白 空白 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之罪,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684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




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日期 108/04/09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4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6840號 判決日期 108/12/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68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/01/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之罪,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684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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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