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1790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展民
(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)
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
之刑(112年度執聲字第13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林展民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展民因犯詐欺等案件,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定其應執行 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二、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;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 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。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 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,得以新臺幣1千元、2 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,易科罰金。但易科罰金,難收矯正 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,不在此限;第1項至第4項及第7 項之規定,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,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,亦適用之,刑法第41條第1項、第 8項亦規定甚明。另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,依一般社 會通念,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,向被害人施用詐術 ,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,使被害人陷於錯誤,致財產有被 侵害之危險時,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,並非 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,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 字第3945號判決可資參照。
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,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、臺灣 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(惟聲請書附表編 號4、5之犯罪日期、聲請書附表編號2、4、5之偵查(自訴
)機關年度案號應分別更正、補充如附表編號2、4、5所載 )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。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,應予准許。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、動機、情 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,兼衡責 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,並佐以附表編號4、5所示2罪曾 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,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 行刑之意見(詳定刑聲請切結書)等情,定其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至附表編號1、2所示 已執行完畢之部分,則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,附 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正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馨尹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附表: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、12月間至108年3月19日 109年1月22日 108年3月19日後某日至108年8月1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611號 屏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45號、第4002號、第5464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978號、第258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屏東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511號 109年度簡字第19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948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8日 109年11月25日 111年6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屏東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511號 109年度簡字第19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9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14日 110年1月9日 111年6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10年5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(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850號) 110年5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(屏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54號)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82號
編 號 4 5 (以下空白)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初 105年12月30日前1至2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調偵緝字第99號、第10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調偵緝字第99號、第1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16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16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4、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(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7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