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2年度,1757號
PCDM,112,聲,1757,202306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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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1757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林政瑜


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
保護管束(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177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林政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政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 經鈞院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,於民國111 年 1 月2 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2 年5 月29日核准假釋 在案,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等規定,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二、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 條第1 項、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書記官 張 馨 尹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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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