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1743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具 保 人 李婉君
被 告 李婉琪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沒入
保證金(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李婉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,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李婉君因被告李婉琪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 )3萬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被告釋放,茲因該被告逃匿 ,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,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(刑字第00000000號),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118 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,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;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;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;又前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裁定行之,同法第118條第1 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本件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出 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3萬元後,由該 署檢察官將被告釋放。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 檢署)檢察官依被告之住所,合法傳喚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 27日上午9時30分到案接受該署111年度執字第10167號案件 之執行,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,復經該署檢察官執行拘提 ,亦拘提被告無著;另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 告到案接受執行之事實,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、新北地檢 署通知1紙、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2紙、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 票暨報告書1份、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2紙等在卷可稽。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,尚未到案執行一 節,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,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,是被告顯已逃匿,揆諸前揭規定,
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 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
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蔡忠衛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