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5號
原 告 林瓊霞
被 告 李柏霖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0
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內容繁雜,
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
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
法 官 莊惠真
法 官 陳佳妤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傅曜晨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