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簡上字,112年度,134號
PCDM,112,簡上,134,2023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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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簡上字第13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呂長華

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1
12年度簡字第9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(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:
111年度偵字第51360號),提起上訴,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
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。
二、上開撤銷部分,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「宣告刑」欄所示之刑 。
三、應執行拘役8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 事實及理由
壹、審理範圍
  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被告)呂長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略 以:我承認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原審所載之犯罪事 實,但我希望可以判輕一點等語(見本院簡上字卷第76至77 頁),足認被告業已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提起上訴,依刑事訴 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及修法理由,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 判決所處之刑,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( 罪名)等其他部分,故此部分之認定,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 所記載之事實、證據及除科刑部分以外之理由(詳如附件) 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被告上訴意旨略以:我有私下與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和解,有道歉並賠償告訴人損失,我是因為案發前兩年母 親自殺過世,精神狀況不好,所以才會犯錯,希望可以再判 輕一點等語。
二、刑之加重:
 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,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28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、3月確定,另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06 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,上開2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 聲字第42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,並於民國110年 5月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一節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(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14至115頁),被告 對此事實並未爭執,足見被告確實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後,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。然參



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 雖均為竊盜罪,惟被告於108年3月18日至112年2月17日止, 因情緒障礙症、鬱症及失眠症曾持續至診所就診一節,有心 世界身心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可佐(見本院簡上字卷 第13頁),而被告前案所犯竊盜罪的犯罪時間分別為108年7 月16日、108年8月14日及108年8月2日一節,有各該刑事判 決書影本在卷可查,可見被告於前案至本案犯行期間,精神 狀態均非穩定,因此被告表示是因為受精神狀態的影響才會 屢次犯竊盜犯行等情,並非無據,自難認被告有特別惡性或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的情形,因此檢察官雖然主張本件有累犯 加重事由而應予加重其刑,但本院仍認為不予加重為宜。參、撤銷改判之理由:  
一、原審審理後,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以科刑,固非無見。 然刑法第57條第9款、第10款所定之「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 害」、「犯罪後之態度」本為科刑輕重應審酌事項之一,其 就被告犯罪後悔悟之程度而言,包括被告行為後,有無與被 害人和解、賠償損害,此並包括和解之努力在內,國家更有 義務於責令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制裁,與確保被害人損害填 補2種目的之實現中,謀求最適當之衡平關係,以符「修復 式司法」或稱「修復式正義」(Restorative Justice)之 旨趣。被告積極填補損害之作為,自應列為有利之科刑因素 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3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)。 經查:
(一)被告於108年3月18日至112年2月17日止,受有情緒障礙症 、鬱症及失眠症之精神病症的影響,足認被告前案構成累 犯的原因,很有可能是受其精神病症影響一節,業經本院 認定如前,而原審未及審酌上開有利於被告之證據,逕認 本案情形構成累犯而予以加重,即難謂允當。
(二)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即112年5月7日,與告訴人就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、2所示犯行均達成和解,並賠償告 訴人共計新臺幣(下同)2萬2,000元損失等節,有被告提 出之和解書正本在卷可查(見本院簡上字卷第81頁),可 見被告犯後尚知悛悔反省,並盡力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, 然原審判決未審酌此等有利於被告之量刑因子,科刑審酌 自有未洽。是被告上訴以其與告訴人和解,並已賠償告訴 人所受損失,請求從輕量刑等語,為有理由,原判決所為 量刑既有上開可議之處,要屬無可維持,依法應予撤銷改 判。
二、量刑:
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因受情緒障礙症、鬱症及



失眠症之精神病症的影響,導致為本案犯行,動機尚值同情 ,參以被告犯後於偵查及審理程序均坦承所犯,且已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,犯後態度良好,可以作為從輕量刑的參考,又 輔以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2兩次犯行所竊 得之物總價值僅分別為6,518元、1,147元,並已賠償告訴人 損失2萬2,000元,顯然超出告訴人所受損失,足認告訴人經 被告賠償後已無實際財產法益受損的情形,再兼衡被告自承 專科肄業的智識程度,目前從事照服員的工作,未婚,須扶 養父親之家庭經濟狀況(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02頁)等一切 情狀,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。
四、定應執行刑:
 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是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,相較於刑 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的裁量 ,定應執行刑之宣告,是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 檢視,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外,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犯行之反社會性、刑罰適應性與整體刑法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,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,除依刑 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外,並應受 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、平等原則、責罰相當原則、重 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 配,使刑度能輕重得宜,罰當其責,以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 之目的,兼顧刑罰衡平原則。秉此原則,考量被告所犯上開 2罪,均為竊盜罪,罪質相同,非難重複程度高,爰定應執 行刑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五、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:
  被告雖主張略為:希望可以給予緩刑等語。然被告於110年5 月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後五年內再犯本案,已不符合刑法 第74條第1項規定之緩刑要件,自不得宣告緩刑,附此說明 。
六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、第3項、第36 9條第1項前段、第373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劉新耀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上訴後由檢察官林佳勳到庭執行公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
         
法 官 時瑋辰
                   
法 官 薛巧翊



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書記官 黃伊媺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6 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 
附表:
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原審宣告之罪名及刑 宣告刑 (本院判決結果)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(非本院審理範圍) 呂長華竊盜,處有期徒刑4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 處拘役5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(非本院審理範圍) 呂長華又竊盜,處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 處拘役4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
附件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簡字第99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呂長華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年度偵字第5136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呂長華竊盜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未扣案之呂長華犯罪所得霓淨思玻尿酸保濕洗面乳(125ml)壹瓶、RASTO RX24 Lightning+音源孔轉接線壹條、ROSE IS A ROSE雙層方塊簡約手鍊壹條均沒收之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又竊盜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外,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:
 ㈠附件附表編號1列、時間欄「111年6月22日18時40分許」之記 載更正為「111年6月22日18時42分許」、商品欄「霓淨思玻 尿酸保濕洗乳(125ml)」之記載更正為「霓淨思玻尿酸保濕 洗面乳(125ml)」、「霓淨思再生修護肌能水(145ml)」之記 載更正為「霓淨思再生修護機能水(145ml)」。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、第2行「簡信匯」之記載更正為「簡信



慧」、證據欄補充「告訴人提供尚未歸還失竊物清單1份」 。
 ㈢適用法條欄累犯是否加重其刑部分補充「被告前已有相同之 竊盜案件前科,並經執行完畢,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;又依本案情節,亦無須量處 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,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,尚不悖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」。
二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正值壯年,不思以正途 獲取所需,且前有多次竊盜案件前科紀錄及犯罪事實欄所載 竊盜前科紀錄(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, 構成累犯,不予重複作為量刑評價事由),竟不知悔改,再 犯本案2次竊盜犯行,所為顯不足取,兼衡被告犯罪動機、 目的,手段,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(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) ,所竊取財物之價值,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、職業為護 理師,自稱患有癌症、憂鬱症及服用安眠藥等(惟卷內並無 證據資料),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 。
三、沒收部分:
 ㈠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3項、第5項分別規定:「犯罪所 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,依其規 定」「前二項之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,追徵其價額」「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,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」。  
 ㈡查被告就本案附件附表編號1、商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,其中 霓淨思玻尿酸保濕洗面乳(125ml)1瓶、RASTO RX24 Lightni ng+音源孔轉接線1條、ROSE IS A ROSE雙層方塊簡約手鍊1 條,未據扣案,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(有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、告訴人提供尚未歸還失竊物清單在卷可參),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該罪名項下分別宣告沒收,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依同條第3項 之規定,追徵其價額。
 ㈢除前開未扣案發還予告訴人之物品外,其餘附件附表所示被 告竊取之物品,業經扣案並發還予告訴人,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 可參(見111年度偵字第46283號偵查卷第11、18頁),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,毋庸諭知沒收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 第450條第1項,刑法第320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3 8條之1第1項、第3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



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劉新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9  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陳芳怡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附件:  
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1年度偵字第51360號
  被   告 呂長華 女 43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             號2樓B1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呂長華前因竊盜案件,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易字第22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、3月確定、以109年度簡字第 306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,上開2案嗣經同法院以109年 度聲字第42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,並於民國110 年5月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。詎仍不知悔改,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如附表所示時間,在寶雅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開設位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之寶 雅板橋南雅店內,利用該店店員疏未注意之機會,徒手竊取 擺放在該店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,隨即離去。二、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


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呂長華坦承不諱,核與證人即告訴 代理人簡信匯於警詢時之陳述之情節相符,並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贓物認領保管 單、案發店家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,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堪予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。被告所 為如附表2次竊盜犯行,犯意各別、行為互殊,請予分論併 罰。被告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徒刑執行情形,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,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,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此 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劉新耀  附表:
編號 時間 商品 總價值 (新臺幣) 1 111年6月22日18時40分許 1.霓淨思玻尿酸保濕溫和顏慕絲(160ml)1瓶 2.霓淨思玻尿酸保濕洗乳(125ml)2瓶 3.霓淨思再生修護肌能水(145ml)1瓶 4.人耳調音式耳機麥克風(ios)1個 5.RASTO RX24 Lightning+音源孔轉接線1條 6.ROSE IS A ROSE幾何圓圈項鍊1條 7.ROSE IS A ROSE水滴設計感項鍊(銀色)1條 8.ROSE IS A ROSE水滴設計感項鍊(金色)1條 9.ROSE IS A ROSE立體金色小狗項鍊1條 10.ROSE IS A ROSE貝殻小熊吊墜項鍊1條 11.ROSE IS A ROSE鋯石小方鑽項鍊(銀色)1條 12.ROSE IS A ROSE鋯石小方鑽項鍊(金色)1條 13.ROSE IS A ROSE珍珠幾何環項鍊1條 14.ROSE IS A ROSE雙層方塊簡約手鍊1條 15.ROSE IS A ROSE波光粼粼簡約手鍊1條 6518元 2 111年6月25日10時28分許 1.風采太陽眼鏡1副 2.厚底超軟塗鴉款防滑拖鞋1雙 3.黑科技多功能防水錶1支 1147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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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