賭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簡字,112年度,1985號
PCDM,112,簡,1985,20230602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簡字第1985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政智



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年度
偵字第6006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圖利聚眾賭博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均沒收之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
  甲○○意圖營利,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單一犯意, 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111年11月14日21時許為警查獲時 止,以其承租址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2樓居所為賭博場所( 下稱本案賭博場所),透過Facebook社群網站刊登廣告,招 攬不特定賭客前來本案賭博場所,並提供其所有之麻將等物 供賭客賭博麻將。賭客賭博方式係以臺灣麻將牌為工具,按 臺灣16張麻將規則賭玩,每人輪流作莊,以每底新臺幣(下 同)200元或100元,每臺50元或30元為賭注,胡牌者可向放 槍者收取每底加胡牌臺數之金額,自摸者則可向其餘3家收 取每底加自摸臺數之金額。甲○○則向賭客收取每場地2小時 租金800元或1將100元之抽頭金以牟利,以此方式圖利供給 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,因而獲取利潤。
二、證據名稱
 ㈠被告甲○○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。 ㈡證人即被告之女陳怡潔、證人即被告之子陳○元(為少年,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)於警詢時之證述。
 ㈢證人即在場賭客黃紹彬、尹永霖蔣承軒劉定綸、凌向龍 、褚冠賢、李○樺(為少年,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、王建程 於警詢時之證述。
 ㈣證人即在場之林子陽於警詢時之證述。
 ㈤本院111年聲搜字1884號搜索票。
 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。




 ㈦賭客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、現場及扣案物品照12張。三、應適用之法條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 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。
 ㈡集合犯
  被告自111年10月14日起至111年11月14日21時許為警查獲時 止,多次供給賭博場所、聚眾賭博之犯行,主觀上係基於概 括之犯意,於密集之時間,在同一地點,持續侵害同一法益 ,依一般社會通念,其行為具有反覆、持續之性質,應論以 集合犯之包括一罪。
 ㈢想像競合
  被告所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2罪間,係基於 同一犯意,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,應屬法律概念 之一行為。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,為異種想像競合犯 ,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,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 斷。 
四、科刑
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賭博係不法行為, 竟提供賭博場所並以網際網路方式聚集他人從事賭博財物行 為,助長社會僥倖心理,危害社會善良風氣,所為實非可取 ,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犯罪時間之長短、賭場規 模情形,兼衡其素行不佳(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參)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(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參照)、自 陳從商、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(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) ,且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示懲儆。
五、沒收
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,均為被告所有,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,業據被告供述明確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。
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,為被告向賭客抽取之抽頭金,亦 經被告供述甚明,為被告可得支配之犯罪所得,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。另被告於警詢時,自承於經 營本案賭場期間,獲利共3至4萬元,依有利被告原則,認被 告該段期間之犯罪所得為3萬元,該金額雖未扣案,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,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六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1項、 第450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七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



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林家偉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 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 
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。 
附表:
編號 名稱 數量 1 賭具(麻將) 2組 2 籌碼10元面額 57張 3 籌碼50元面額 59張 4 籌碼100元面額 140張 5 籌碼1000元面額 38張 6 監視器主機 2臺 7 監視器鏡頭 7個 8 帳本 1本 9 抽頭金 4,259元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