著作權法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智簡附民字,112年度,5號
PCDM,112,智簡附民,5,2023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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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5號
原 告 濟峰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朱瑜鈞
訴訟代理人 鍾欣紘律師
鄒宜璇律師
被 告 鄭錦
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(本院112年度智簡字第10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簡易判決 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,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,至遲應 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,始為合法。
二、查被告鄭錦霖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13日以112年度智簡字第10號判決在案,此有判決書在卷可 稽。茲原告於112年6月14日向本院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,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查。是原 告於本院為上開判決後、提起上訴前,對被告提起該案之附 帶民事訴訟,顯已違背前揭規定,且無從補正,其訴難認合 法,自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,應併予以駁回。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, 仍得逕提起民事訴訟,或於本案刑事判決上訴第二審後,向 第二審法院即本院合議庭,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,併此指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其未敘述上訴



理由者,應於上述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林家偉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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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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