著作權法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智簡附民字,112年度,4號
PCDM,112,智簡附民,4,20230614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4號
原 告 濟峰實業有限公司

代 表 人 朱瑜鈞


被 告 沈福隆
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智簡字第12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經原
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聲明、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簡易判決 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,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,至遲應 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,始為合法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,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以112年度智簡字第 12號判決在案,有該案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影本在卷 可證。惟查,原告於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後之112年6月9日始 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首頁本院收狀戳記可憑。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之訴不合 法,應予駁回;至其假執行之聲請,失所附麗,併予駁回。 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, 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,或於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,再行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附此敘明。
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4 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陳明珠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陳芳怡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5  日



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
附件: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濟峰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峰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