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智慧財產案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聲沒字,112年度,86號
PCDM,112,單聲沒,86,2023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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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戴佳靜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(111年度調偵字第631號),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戴佳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該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6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 為1年,並已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期滿;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,為侵害商標權之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商標法第9 8條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。
二、按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,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,商標法第98條、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被告戴佳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前經檢察官以上揭案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起訴期間為1年,並已於112年4月1 9日期滿等情,有該緩起訴處分書、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。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鑑定確屬 仿冒商品,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案物品照片、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1 0年5月6日函文暨所附檢視報告書、鑑定能力聲明書、聲明 書、「FILA」商標圖樣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、臺灣耐基商業 有限公司110年8月4日函文暨所附查扣物品估價表、檢視書 、產品鑑定書、「NIKE勾勾」商標圖樣之智慧財產局原服務 標章註冊簿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0年6月15日函文 暨所附鑑定報告書2份、「GUCCI」、「UNDER ARMOUR」商標 圖樣之商標註冊資料、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 份及所附「PUMA」、「ADIDAS」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在 卷可參(見110年度偵字第46680卷第115-121、137-191、20 5-207頁),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,自應准許 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,商標法第98條,刑法第 40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吳進安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   日附表
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FILA衣服 7件 2 NIKE衣服 1件 3 UA帽子 1件 4 GUCCI帽子 1件 5 PUMA帽子 1件 6 ADIDAS帽子 2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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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樂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