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瑋成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2年
度聲沒字第27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144號 被告洪瑋成違反商標法一案,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為侵害商標權之物,爰依法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。
三、經查,被告洪瑋成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21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考。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(111年度白保字第3369號 ),經送鑑定之結果,確屬仿冒品,有扣案物照片、蝦皮購 物網頁截圖、鑑定意見書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 服務列印資料、洪瑋成違反著作權法暨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 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參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商標法第98條,刑法第40 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淳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附表
編號 品項及數量 1 仿冒/盜版電子產品(仿冒任天堂商標遊戲機)1個(111年度白保字第3369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