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2年度,590號
PCDM,112,單禁沒,590,202306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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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90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孫緯甫
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(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57號
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基安非他命(驗餘淨重零點貳陸伍捌公克)、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 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違禁物,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26號 被告孫緯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,扣案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2包(淨重0.2730公克),係違禁物,供受刑人吸食 使用,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、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。
三、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為警查扣白色結晶2袋 ,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,1袋淨重0 .1480公克,取樣0.0070公克,驗餘淨重0.1410公克;1袋淨 重0.1250公克,取樣0.0002公克,驗餘淨重0.1248公克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,有扣押物品清單、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,前開甲基安非他命(驗餘合計淨重 0.2658公克)屬第二級毒品,及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裝袋1個,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,均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。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38第1 項、第40條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8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


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進煌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3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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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