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2年度,543號
PCDM,112,單禁沒,543,202306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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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43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智凱
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0年度毒偵字
第360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(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36
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;扣案如附表編號3、5所示之物均沒收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 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稱新北地檢署)11 0年度毒偵字第360號被告謝智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 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緩 起訴期間為1年6月,並已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期滿。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(總毛重27.26公克、總純質淨 重14.525公克)、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及玻璃球8顆等物,為 供犯罪所用之物,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,為違禁物,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  二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 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且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 惟按除該違禁物係無主物,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,而逕依檢 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外,仍須就該違禁物之案件加以調 查認定,釐清責任歸屬後,始得宣告沒收或單獨宣告沒收; 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(臺灣高等法院10 9年度抗字第1011號裁定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 字第10號、102年度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)。三、經查:
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 偵字第3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 年度上職議字第1056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,緩起訴期間 為1年6月,並已於112年5月31日期滿等情,有上開緩起訴處 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。  




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,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,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(GC /MS)隨機取1件檢驗 結果,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(毛重共計26.3公克)之事實 ,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5日毒品 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足憑(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 字第360號卷,下稱偵卷,第79頁),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 二級毒品,屬違禁物無訛,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,聲請本 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包裝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,亦應視為違禁物,宣告沒收銷燬;送驗耗損部 分之毒品業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。又扣案如附表編 號3、5所示之物,均係被告所有,供其犯施用毒品罪所用之 物,業據被告供承在卷,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、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 在卷可參,依刑法第40條第3項、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 押物品,於法亦屬有據,此部分亦應予准許。 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、4所示之物,固係在同一執行處所扣得 ,而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,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情,有上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查。 惟被告於警詢、偵訊時供稱:編號1是陳致豪的,編號2的7 包安非他命是伊跟羅文村一起出錢買的(見偵卷第7、69頁 反面);另案被告羅文村於警詢時陳稱:編號2的7包安非他 命是伊跟謝智凱的,編號1的安非他命伊不知道是誰的等語 (見偵卷第14頁);另案被告陳致豪於警詢時陳稱:在伊隨 身皮夾內查扣編號1的安非他命是伊的,是伊要吸食的,沒 有使用過等語(見偵卷第19至20頁),是上開扣案附表編號 1所示之物,能否認定為被告所有,實有疑義,揆諸上揭說 明,聲請人此部分聲請,自有不宜,故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 ,應予駁回。另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稱扣案附表編號4所 示之物非其所有,係羅文村所有等語,且依卷內證據亦無從 證明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,亦均非專 供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。是以,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即無從允准,應予駁回。  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、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、第40條第2項 、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連雅婷
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      


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蔚然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2  日附表:
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(見偵卷第79頁): 一、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二、毛重0.96公克。 2 白色透明結晶 7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(見偵卷第79頁): 一、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 二、毛重共計26.3公克。 3 吸食器(於客廳桌上查獲) 1組 4 吸食器(於電腦桌上查獲) 1組 5 玻璃球 8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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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