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交易字,112年度,12號
PCDM,112,交易,12,2023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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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交易字第12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廖若伊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調院偵
字第41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稱:被告廖若伊於民國110年3月8日13時38分許 ,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新北市蘆 洲區長安街102巷直行,欲前往同區長興路50巷,而行經長 安街102巷口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 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;且左方車應讓右 方車先行,而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 意及此,貿然直行,適告訴人黃昱蓉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新北市蘆洲區中華街42巷往長安街102 巷5弄方向行駛,亦行至上開無號誌交岔路口,因未暫停讓 幹線道車先行,而與被告騎乘之上開普通重型機車碰撞,致 告訴人人車倒地,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側鎖骨閉鎖性骨折之傷 害。因認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,又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,而不受理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涉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於112年6月8日撤回對被告之 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(見本院交易卷第83 頁)。是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。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 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



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 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許孟潔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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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