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1年度,354號
PCDM,111,附民,354,2023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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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1年度附民字第354號
原 告 魏均如
被 告 陳洛之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本院110年度易字第983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聲明、陳述、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。
二、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
一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陳洛之被訴詐欺案件,業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983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,自應依首揭規定,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三、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3 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

法 官 劉思吟

法 官 白承育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書記官 許孟潔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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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