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1年度金訴字第1630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俞彤
選任辯護人 陳勵新律師
安玉婷律師
林美倫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
度少連偵字第26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庚○○無罪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庚○○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專屬物品並涉 及隱私資訊,不宜交由他人使用,竟以縱有人持其金融帳戶為 詐騙之犯罪工具,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,於民 國110年6月8日20時28分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統一超 商百利門市,將其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 號帳戶(下稱本案帳戶)之存摺、提款卡、密碼,交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。嗣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,以本案帳戶申 請為統一超商賣貨便(起訴書誤載為「交貨便」)會員,再 以附表一所示之方法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,致渠等均 陷於錯誤,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,提供附表一所示之金融 帳戶提款卡並以統一超商店到店賣貨便(起訴書誤載為「交 貨便」)之方式寄至指定地點。因認被告庚○○涉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、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,及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、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 罪嫌云云。
二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;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。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、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而事實之認定 ,應憑證據,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,或證據不足以證明,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,以為裁判基礎(最高法院40年度 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之規定: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,應負舉證責任,並指出 證明之方法。因此,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,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。倘其所提出之證據,不足為被
告有罪之積極證明,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,無從說服法院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,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,自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(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 照)。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,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 證據,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,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,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 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,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,致使無從 形成有罪之確信,根據「罪證有疑,利於被告」之證據法則 ,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(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 86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三、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,無 非係以:⑴被告坦承有將本案帳戶資料寄給真實年籍不詳之 人之事實;⑵證人即告訴人丁○○、戊○○、乙○○、被害人己○○ 於警詢時之證述(證述遭詐騙而提供金融帳戶之事實);⑶ 卷附戊○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、乙○○與詐欺集團成 員對話紀錄擷圖、己○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、本案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、統一超商賣貨便(起訴書誤載為 「交貨便」)會員資料、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等資 料,資為論罪依據。
四、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寄給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,並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之事實,且對於本案帳戶被 用以申請成為統一超商賣貨便會員(會員姓名庚○○),告訴 人丁○○、戊○○、乙○○、被害人己○○等人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 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後,均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,將其等提款卡以上述賣貨便會員寄件方式寄給詐欺集團等 事實亦不爭執,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犯 行,辯稱:我是因為疫情,想找可以在家裡做兼職的工作, 然後在臉書上找到家庭代工的工作,跟對方(LINE暱稱「艾 艾」之人,下稱「艾艾」)用LINE聯繫,「艾艾」跟我說公 司要用我的帳戶買材料及申請補助金,叫我把金融卡寄給她 ,我才會依對方指示寄出本案帳戶,沒有想到會被拿去做詐 騙使用,我沒有要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的意思等語。經 查:
㈠被告依「艾艾」之指示,於110年6月8日20時16分許,在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統一超商百利門市,以交貨便寄件方式將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寄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,並以LINE向 「艾艾」告知提款卡密碼之事實,業據被告坦承不諱,並有 被告所提出其與「艾艾」之LINE對話紀錄列印資料附卷可稽 ;嗣本案帳戶被用以申請成為統一超商賣貨便會員(會員姓 名庚○○),且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、被害人分別遭不詳姓
名年籍之人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後,陷於錯誤而將其 等提款卡以上述賣貨便會員寄件方式寄給詐欺集團(詐騙時 間、方式、寄出帳戶時間等,均詳如附表一所示)等事實,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丁○○、戊○○、乙○○、被害人己○○於警詢時 證述明確,並有⑴本案帳戶開戶資料、帳號異動查詢及存摺 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、統一超商提供之本案賣貨便會員( 會員姓名庚○○,登記使用之帳戶為本案帳戶)、寄件及收件 等資料、⑵丁○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派 出所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⑶戊○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照片 、統一超商賣貨便寄件收據、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、 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翻拍照片、戊○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派出所受(處)理案 件證明單、⑷乙○○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、臺灣土地銀 行存摺封面照片、統一超商賣貨便寄件收據、派出所受(處 )理案件證明單、⑸己○○之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列印畫面 、統一超商賣貨便寄件收據、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派出所受(處)理案 件證明單在卷可考,均堪認屬實。
㈡惟應進一步審究者,乃被告是否具有幫助詐欺取財、幫助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,茲敘明如下:
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,係指以幫助之意思,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,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,故幫助犯之成立,不僅須有幫助 他人犯罪之行為,且須具備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之故意 ,始稱相當;又刑法並不承認過失幫助之存在,是以從犯之 成立,須有幫助之故意,亦即必須認識正犯之犯罪行為而予 幫助者,始足當之(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824號、72年 度台上字第655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我國為杜絕利用人頭帳 戶詐欺取財犯罪之層出不窮,對於提供帳戶存摺、提款卡及 密碼之人,相關治安機關均嚴厲查緝,欲藉此斷絕幕後操控 之詐欺集團,以人頭帳戶規避查緝之脫身途徑,而因此致使 詐欺集團益發不易以慣用之金錢或其他有償報酬之方式取得 人頭帳戶,遂改弦更張,以詐騙手法或迂迴手法取得金融機 構帳戶,並趁被害人未及警覺發現前,以之作為詐欺犯罪之 工具,藉以避免查緝者,即時有所聞而不乏其例,因而交付 金融機構帳戶之人是否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,既因有上開受 詐騙或輾轉而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、提款卡及密碼之可 能,就提供帳戶者,是否確係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為 幫助詐欺、幫助洗錢,自應從嚴審慎認定,倘提供帳戶有可 能是遭詐騙所致,或其迂迴取得者之使用已逸脫提供者原提 供用意之範圍,而為提供者所不知並無法防範,信而有徵者
,於此等情形,對其幫助犯罪故意之認定,無法確信係出於 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為之,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,自應為 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,以免有違無罪推定原則。 ⒉經查,由卷附被告與「艾艾」之LINE對話紀錄(見111年度少 連偵字第267號偵查卷第151至271頁,內容詳如附表二所示 )可知,被告係因想找家庭代工之工作而與「艾艾」接洽, 「艾艾」一開始即傳送包裝口紅之照片,向被告詳細說明工 作內容(將口紅放入盒子中包裝好)、計酬方式(包裝1支 口紅新臺幣〈下同〉10元)及獎勵(30天內完成有1千元獎金 ),且主動提供營業證書、合約書及某女子身分證正面照片 ,以強調本身是合法、正規之公司,讓被告卸下心防,復表 示為了節省稅金,需被告提供金融機構提款卡(含密碼)以 購置材料、公司會把避稅金額轉成補貼5千元給被告等語, 又指示被告至統一超商以交貨便方式寄送提款卡,並要求被 告提供收取材料之資訊(姓名、電話、LINE ID、地址等) ,對被告提出之各項疑問亦做詳細解答,核其等對話內容均 係關於被告欲取得包裝口紅之家庭代工工作一事,參以被告 於本案發生時年僅19歲,尚非思慮成熟、有豐富社會歷練經 驗之成年人,確有年輕識淺、思慮不周、較易上當受騙之可 能,則被告辯稱其係為獲得家庭代工之工作,誤認配合提供 提款卡為求職所需等情,尚非無據。
⒊又被告於110年6月8日晚間寄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告知密碼 後,仍持續與「艾艾」保持聯繫,並積極表達想趕快開始做 手工賺錢之意願(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),相較於 一般幫助詐欺、幫助洗錢之行為人,因可預見並容任自己提 供之帳戶作為詐欺集團之犯罪工具,故於交出帳戶資料後, 對於帳戶之使用不加聞問,與取得帳戶者鮮有聯繫之情形有 別,益徵被告上開辯稱係因求職而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(含 密碼),並無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等語,應值 採信。
五、綜上所述,尚難僅因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致遭詐欺集團作 為詐騙附表一所示各告訴人、被害人等犯行所使用之工具之 外在客觀事實,即推論認被告必有預見或容認上開犯行發生 而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故意。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,尚 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被告主觀上 確有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程度,本院自 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,此外,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,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 明,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,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,依法自應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。
六、退併辦部分:
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474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略以:被告庚○○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、提款 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,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 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, 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,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,達到 掩飾、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,竟仍不違背其本意,基於幫助 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,於110年6月10日前某時 許,在不詳處所,將其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-00000000 0000號帳戶(即本案帳戶)之存摺、提款卡、密碼,交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。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取得前揭帳戶後,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,於110年6月10日某時許,以佯稱 網購設定錯誤之詐騙方式詐騙甲○○,致其陷於錯誤,先後於 110年6月10日18時46分許、同日18時50分許,將99,987元、 49,987元匯入本案帳戶內,旋遭提領一空。因認被告此部分 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嫌,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一般洗錢罪嫌,該犯行與本件經起訴部分為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,應由本院併案審理等語。
㈡惟本件被告經起訴部分既判決無罪,則前開移送併辦部分, 與本件即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,無從併辦,該案應退由檢察 官另為適法之處理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丙○○提起公訴,檢察官詹啟章、黃明絹、謝宗甫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
法 官 莊惠真
法 官 陳佳妤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張如菁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附表一
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寄出帳戶時間 1 告訴人丁○○ 110年7月16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向丁○○佯稱有家庭代工可以兼職,致其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寄出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-00000000000000號、屏東東港漁會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。 110年7月16日13時31分許 2 告訴人戊○○ 110年7月16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向戊○○佯稱有家庭代工可以兼職,致其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寄出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-00000000000000、臺灣銀行000-000000000000帳戶提款卡,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。 110年7月16日15時30分許 3 告訴人乙○○ 110年7月11日15時50分許 詐欺集團向乙○○佯稱有家庭代工可以兼職,致其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寄出其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000-000000000000帳戶提款卡,並依對方指示事先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設為123456。 110年7月16日17時48分許 4 被害人己○○ 110年7月8日21時許 詐欺集團向己○○佯稱有家庭代工可以兼職,致其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寄出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-00000000000000帳戶提款卡。 110年7月16日22時7分許 附表二
編號 被告與「艾艾」之LINE對話內容 (對話後面註明時間,時:分) 頁碼(少連偵卷) 1 【日期:110年6月8日】 被告:「你好我想瞭解賺錢」(19:16) 艾艾:「你好 請問你現在居住在哪裡」(19:18) 被告:「新北市」、「三重區」(19:18) 艾艾:(傳送有人正在包裝口紅之照片2張)(19:18) 艾艾:「把口紅放入盒子中包裝好就完成一隻了」、「由於你是第一次接公司的訂單 是先給你300只 一隻是10元」、「接訂單是要在30天內完成 在時間內完成有1000元獎金」(19:18) 被告:「貼紙跟後面的透明的都不用怕」、「嗎」、「就把口紅撞到盒子就好了嗎」、「裝」(19:18) 艾艾:「不用的」、「是的」、「你的手工材料也是有公司師傅專門配送 做好師傅也會去收貨 薪水是當場結算給你」(19:22) 被告:「那他們怎麼知道我什麼時候做好」(19:22) 艾艾:「快做好了當然要和我說呀」、「我是專門負責安排師傅收貨送貨的」(19:24) 被告:「我覺得可以再多一點嗎」、「因為我一整天在家 我覺得30天內完成太久」、「我可能一天就做完了」(19:24) 艾艾:「做完可以繼續領的呀」、「600隻可以嗎」(19:26) 被告:「可以」(19:26) 艾艾:「好的」(19:26) 被告:「如果是今天」(19:26) 艾艾:「我把我們公司的證書資料傳給你 你了解一下」、(傳送公司營業證書照片1張)、「我們公司不收取代工人員任何費用和押金的」、「確定有需要做 公司也會幫你簽署一份合約書給到你 這樣對雙方都有保障」(19:26) 被告:「好」、「要做」(19:26) 被告:「如果是今天說要做」、「那什麼時候會到」(19:29) 艾艾:「公司需要幫你購置好材料送貨給你 大概需要5天」、「先帶你了解下合約書保障內容」、(傳送合約書照片1張)、「有不懂的可以問我」(19:29) 被告:「提款卡要給你們?」(19:31) 艾艾:「是這樣的 因為疫情原因兼職的比較多材料供求很大稅金太高 所以公司用你的卡片 以你名義購買材料 個人購買不需要稅金 這樣公司可以節省稅費 登記卡片 公司也會給你相對補貼的 一張是額外補貼5000元」、「你的卡片裡面不需要有錢的公司幫你購置好材料 5天內卡片就會歸還給你了 之后也就不需要了」(19:31) 被告:「確定嗎」、「很可怕欸」、「這樣」、「所以我給你們銀行卡」、「你們當天會給我5千補貼」(19:33) 艾艾:「你可以完全放心的 合約書公司會先幫你簽署好給到你 姐姐也會把身份證拍傳給你」(19:33) 被告:「然後貨也順便給我」(19:33) 艾艾:「補貼是因為疫情嚴重 公司才決定把避稅的金額當做補助給兼職」(19:33) 被告:「那姊姊我做600件是22500嗎」(19:33) 艾艾:「不是的」(19:35) 被告:「所以我會先領到5千嗎」(19:35) 艾艾:「補助金只能領一次 5天會和材料一起送過去給到你」、「600隻是6000元」(19:35) 被告:「那件的意思是什麼」(19:35) 艾艾:「300隻等於100件」、「3隻為1件」(19:35) 被告:「所以300件等於3千隻」(19:35) 被告:「然後30天內完成」(19:37) 艾艾:「300件等於900隻」(19:37) 被告:「哈哈頭腦不好」(19:37) 艾艾:「哈哈哈」(19:37) 被告:「600是1800隻」(19:37) 艾艾:「是的」(19:37) 被告:「那我可以直接600嗎 因為我太需要錢了」、「30天內一定完成」、「那我要做」、「現在需要準備什麼嗎」(19:37) 艾艾:「你是笨蛋嗎 需要錢的話可以先做600隻 做完可以馬上領薪水啊」、「然後姐姐在安排師傅送貨給你 薪水也會當面給你」(19:39) 被告:「因為我手工做很快」、「我想說一次」、「可能半個月就做完了」、「或是更快」、「因為要先還錢啦」(19:39) 艾艾:「但是那麼多貨你家放的下嗎!!!」、(傳送紙箱堆疊照片1張)(19:39) 被告:「我家很大」(19:39) 艾艾:「1箱是100件」、「你要600件就是6箱」(19:41) 被告:「夠啦」、「可以啦」、「沒問題的」、「嘿嘿」(19:41) 艾艾:「好的可以的!!!」(19:41) 被告:「那我現在要」(19:41) 艾艾:「麻煩你把卡片和簿子 還有身份證件正反面拍傳給我實名制登記下」(19:41) 被告:「給你們真的不會怎麼樣齁」、「因為我被騙怕了」(19:41) 艾艾:「妹妹你可以放心的」、「你可以叫我琳琳姐」(19:41) 被告:「好知道了」(19:41) 艾艾:「登記好後姐姐就會幫你簽署好合約書」(19:41) 艾艾:「姐姐身份證也會給到你的唷」(19:44) 被告:「好啊」(19:44) 艾艾:「好的 妹妹就一張卡片對嗎」(19:44) 被告:「對」…(聊天部分略)(19:44) 艾艾:「好的唷」、「姐姐先幫你簽署合約書保障」(19:46) 被告:「琳琳姐那我要給你電話嗎 卡片密碼要給你嗎 那我是禮拜日或一會拿到貨嗎」(19:48) 艾艾:(傳送合約書照片1張)、「確認下名字身分證號對嗎」、「需要密碼唷」(19:50) 被告:「我是600」(19:50) 艾艾:「好的」(19:50) 被告:「00000000」、「密碼」(19:50) 艾艾:(傳送合約書照片1張)(19:50) 被告:「沒錯」(19:52) 艾艾:「妹妹現在方便到7-11寄件卡片嗎」、(傳送某女子身分證正面照片1張)(19:52) 被告:「五天不是嗎」(19:52) 艾艾:「是的」(19:52) 被告:「寄到哪」(19:52) 艾艾:「卡片比較脆弱 妹妹找個小盒子或者信封袋裝好 裡面可以放點紙皮什麼的 裝好了和姐姐講下」、「姐姐幫你申請寄件碼教你寄件」(19:54) 被告:「好」(19:54) 艾艾:「免運費唷」(19:54) 艾艾:「好了和姐姐講下」(19:56) 被告:「到了」(20:07) 艾艾:「好的稍等下」(20:07) 被告:「恩恩」(20:09) 艾艾:「請至7-11 ibon機台 點選購物寄貨→交貨便→寄件→PChome商店街寄件→輸入代碼Z00000000000即可寄件」、「按照流程寄喔 輸入代碼就會顯示地址了然後點確認把單子影印出來 交給店員就可以寄出了」(20:11) 艾艾:「好了 和姐姐講下 要是店員有問寄什麼就說照片就可以了 以為你7-11是不允許寄貴重物品的唷」(20:13) 被告:「好囉」(20:16) 艾艾:「好了嗎」(20:16) 被告:「好了」(20:16) 第151-207頁 2 【日期:110年6月8日】 艾艾:「辛苦妹妹了」、「對了 還沒幫你登記領貨地址!」、「麻煩你把姓名 電話 賴的ID 領貨門市地址報給我 我先幫你登記下喔」(20:20) 被告:「可以到7-11是嗎」(20:20) 被告:「庚○○ 0958…(電話號碼詳卷) Id:0930…(ID詳卷)」、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 百利門市」(20:22) 艾艾:「到家裡也可以的唷」(20:22) 被告:「那個領貨地址跟領貨門市有差嗎」、「可以寄在7-我11嗎」(20:22) 艾艾:「沒有差別」(20:22) 被告:「我怕我沒接到送貨大哥的電話」(20:22) 艾艾:「師傅會送貨過去的喔 寄件太慢了」、「姐姐會提前通知你」(20:22) 被告:「他是開貨車嗎」(20:22) 被告:「我們家的巷子很小喔」、「可能很難進來」(20:24) 艾艾:「沒關係 到時候師傅會打電話 你看下是出來拿還是師傅抱進去給你」(20:26) 被告:「新北市○○街00巷00號」、「大概都是幾點呀 我好準備」(20:26) 艾艾:「到時候姐姐會提前通知你的唷」(20:28) 被告:「好」、「那個很重的話我就沒辦法囉」(20:28) 艾艾:「姐姐先忙一會」(20:28) 被告:「好」(20:28) 艾艾:「不會很重但是很多!!!」(20:28) 被告:「沒問題」(20:28) 艾艾:「好的」(20:28) 被告:「所以五天就會送貨來然後給卡跟補貼嗎」、「哈哈我問題好多」、「對不起」(20:33) 艾艾:「對的呀」(20:33) 被告:「好」(20:48) 艾艾:(傳送貼圖)(20:48) 被告:「5天好久喔~」(22:11) 艾艾:「也不會的呀」(22:11) 被告:「蛤」(22:13) 艾艾:「寄件到公司就需要1-2天時間了 然後採購員幫你購置材料 然後在安排師傅送貨 都是需要時間的呀」(22:13) 被告:「好吧」(22:56) 艾艾:「早點休息唷」(22:56) 被告:「好的」(23:28) 第207-223頁 3 【日期:110年6月9日】 (被告與「艾艾」2人互打招呼、聊天,內容略) 被告:「沒事做只能一直睡」(17:46) (聊天內容略) 艾艾:「真幸福」(17:46) 被告:「哪有是想工作沒辦法工作」(17:46) 艾艾:「馬上快可以工作了 最近可以好好休息休息」、(傳送貼圖)(17:48) 被告:「才過去一天而已哈哈 還要等4天」(17:48) 艾艾:「嗯嗯」(17:48) (聊天內容略) 被告:「好期待做手工」(21:30) 艾艾:(傳送貼圖)、「姐姐期待可以休息!!」、(傳送貼圖)(21:32) 被告:「為什麼」、「賺錢好呀」(21:32) 艾艾:「上班很累的呀」、「上班的人想著休息 沒上班的人想著上班」、「哈哈哈」(21:32) 被告:「哈哈正是」、「因為疫情啊」(21:34) 艾艾:「對的呀」(21:34) 被告:「我覺得我應該可以賺個6萬吧 哈哈」、「我一整天都沒事」(21:34) 艾艾:「那也要注意休息的呀」(21:41) 被告:「休息夠了哈哈」(21:52) 艾艾:「哈哈哈」(21:54) 被告:「後悔休了一個月之後才看到這個」(21:54) 艾艾:「可能也是緣分吧!!」(21:54) 被告:「哈哈」(22:02) 艾艾:(傳送貼圖)(22:02) 被告:「好想趕快做喔」(22:06) 艾艾:「耐心等待唷」(22:09) 被告:「好吧」(22:11) 艾艾:「忙忙忙」(22:26) 被告:「哈哈」(22:53) 被告:「琳琳姐這個很多人做嗎」(23:00) 艾艾:「是的呀」(23:02) 被告:「那你們是有廠商賣喔」(23:02) 艾艾:「對的呀」(23:08) 被告:「喔ㄨ原來那你們這樣會不會不划算啊」(23:08) 艾艾:「公司是有對接世界各地的銷售合作 當然是賺錢的呀 不賺錢怎麼還會做呢」(23:10) 被告:「對吼」、「原來如此」、「有沒有做很快一次領很多的呀」(23:10) 艾艾:(傳送貼圖)(23:10) 第225-249頁 4 【日期:110年6月10日、同年月11日】 (被告與「艾艾」2人互打招呼,內容略) 第249-251頁 5 【日期:110年6月12日】 被告:「是明天嗎」(16:34) 艾艾:「嗯嗯 明天上午要麻煩妹妹去刷下簿子或網銀明細拍傳給姐姐 姐姐要核對下購置的材料唷」(16:34) 被告:「刷什麼」(17:06) 艾艾:「明細唷」(17:08) 被告:「什麼意思 你說餘額是嗎」(17:08) 艾艾:「6/9到6/13的就可以」(17:10) 被告:「蛤」、「好難懂哈哈」(17:10) 艾艾:「嗯嗯 姐姐要核對下購置材料的總數!!」、「就是明天帶存簿到機器上查詢下明細!」 被告:「可是存簿不在我身上欸」(17:10) 艾艾:「有開通網銀嗎」(17:10) 被告:「在我家人那邊」、「有」、「有網銀」(17:10) 艾艾:「網銀也能查唷」(17:10) 被告:「怎麼差」、「查」(17:10) 被告:「所以明天上午 我要拿著網銀去找送貨大哥」、「還是跟他全部拿完之後 在拍跟你看網銀」(17:12) 艾艾:「需要先拍傳姐姐核對唷」、「你現在也可以查一下」(17:14) 被告:「怎麼查」、「先拍貨嗎」(17:29) 艾艾:「你現在登入網銀查看下購置的材料交易明細」(17:31) 被告:(傳送網銀頁面擷圖1張)、「不是我不知道怎麼案」、「我知道要看呀」、「重點我不知道怎麼看」(17:31) 被告:「交易紀錄」、「沒有」、(傳送網銀頁面擷圖1張)(17:33) 被告:「沒有喔」、「要怎麼辦」(17:36) 艾艾:「確認沒有查錯時間嗎」(17:36) 被告:「上面都有日期啊」、「6/9-6/13」、「沒錯吧」、「這個是交易紀錄啊」(17:36) 艾艾:「時間是沒有錯」(17:38) 被告:「對啊」、「所以勒」(17:40) 艾艾:「等會我問下財務」(17:40) 被告:「不可能騙人吧..」(17:42) 艾艾:「當然不可能」(17:42) 被告:「也是齁你都給我身分證了」、「還是出了什麼問題」(17:44) 艾艾:「財務說了因為疫情寄件的人太多了導致公司收到件慢了」、「這兩天就會購置材料 購置完就發貨了」(17:44) 被告:「ㄛ′...」(17:46) 第251-271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