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1年度,1260號
PCDM,111,訴,1260,202306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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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梁少明

籍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0樓(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)
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,暫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不服本院於中
華民國112年4月11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
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梁少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。 理 由
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;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;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法第361條、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即被告梁少明收受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60號刑事 判決正本後,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,惟該上訴狀並未敘 述具體上訴理由,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提出具體上 訴理由,此有本院判決書之送達證書、被告上訴狀在卷可稽 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 理由書(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),逾期未補正者,本院將 依前開規定,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予以駁回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361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4  日
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

法 官 施吟蒨

法 官 林建良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羅雅馨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5  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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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