續予收容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行政),續收字,112年度,7號
CHDA,112,續收,7,2023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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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
112年度續收字第7號
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

法定代理人 鐘景琨
訴訟代理人 江柏泰
受 收 容人 PHAM THI HANH(越南籍;中文姓名:范氏幸)



NGUYEN VAN THANG(越南籍:中文姓名:阮文昇)



PADLI(印尼籍;中文姓名:帕德利)



TRIYANTO(印尼籍;中文姓名:央豆)



RAMDAN HARIS JAYADI(印尼籍;中文姓名:家亞帝)

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丙○ ○ ○○ (范氏幸)、甲○○ ○ ○○○ (阮文昇)、乙○ (帕德利)、戊○○○ (央豆)、丁○○ ○○ ○○○ (家亞 帝)均續予收容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即受收容人(下稱受收容人)丙○ ○ ○○ (范氏幸)、甲○○ ○ ○○○ (阮文昇)、乙○ (帕 德利)、戊○○○ (央豆)、丁○○ ○○ ○○○ (家亞帝) 均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,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規定 暫予收容,因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、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 之虞,無法於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遣送出國,且無得不予收 容之情形,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;本件受收容人丙○ ○ ○○ (范氏幸)、甲○○ ○ ○○○ (阮文昇)、乙○ (帕德



利)、戊○○○ (央豆)、丁○○ ○○ ○○○ (家亞帝)均 逾期停、居留,經查獲到案,並無主動出國之意願,目前均 因返國班機安排等問題,無法遣送出境,在臺亦無固定住居 所或穩定家庭關係,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,審酌客觀 情狀無法為替代處分,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 之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,並提出受收容人之內政部移民署 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、入出境紀錄、暫予收容、強制驅逐出 國處分書、調查筆錄等為證。
二、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、2項規定:「(第1項)外國人受 強制驅逐出國處分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 驅逐出國者,移民署得暫予收容,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 不得逾十五日,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,給予當事人陳 述意見機會:一、無相關旅行證件,不能依規定執行。二、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、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。三、受 外國政府通緝。(第2項)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給予當事人陳 述意見機會後,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,而以不暫予收容為 宜,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、慈善團體、非 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、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 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,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 全部等收容替代處分,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:一、定 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。二、限制居住於指 定處所。三、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。四、提供可隨時聯 繫之聯絡方式、電話,於移民署人員聯繫時,應立即回覆。  」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:「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 暫予收容:一、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,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 或有危害生命之虞。二、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、流產未滿 二個月。三、未滿十二歲之兒童。四、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 三條所定傳染病。五、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。六 、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。」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 :「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,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, 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,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。 」
三、經本院訊問上開受收容人及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,並審酌聲 請人提出之上開證據後,認受收容人丙○ ○ ○○ (范氏 幸)、甲○○ ○ ○○○ (阮文昇)合法來台工作後,擅自離 開原工作地點而為逃逸外籍勞工,未自行離境而非法居留, 受收容人乙○ (帕德利)、戊○○○ (央豆)、丁○○ ○○ ○○○ (家亞帝)則係以光觀名義合法入境台灣,逾期停 留,嗣上開受收容人均遭警查獲等情明確,足認上開受收容 人均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、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。又



上開受收容人均經內政部移民署依法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 ,並暫予收容,原收容之原因現仍然存在;且上開受收容人 均因返國班機尚待處理,均無法於暫予收容之期限屆滿前執 行強制驅逐出國,上開受收容人亦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 第2項以收容替代處分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為宜,或同 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得不暫予收容之情事,因認非予 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,均有續予收容之必要。從而,本件 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6 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簡璽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蔡旻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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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