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行政),交字,112年度,52號
CHDA,112,交,52,202306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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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
112年度交字第52號
原 告 曹正勳
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惟查本件有下列事
,致有程序上之欠缺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:
一、交通裁決事件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
,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原
告應依限補繳。
二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,未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以供送達
被告機關,與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,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
本到院,以資憑辦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簡璽容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蔡旻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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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