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聲字第5號
聲 請 人 楊昆盛
楊璧禎
相 對 人 楊富閔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(本院112年
重訴字82號),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1,872,812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2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,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、設定 、喪失或變更,依法應登記者,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。前 項聲請,應釋明本案請求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登記。其釋明完足者,亦同。民事 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、第6項前段、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 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准許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 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,自應斟酌個案 情節,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,所命擔保之數額 ,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、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 金額,上開條文民國106年6月14日立法理由第5點參照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楊金謀為兩造父親,原為附表所示 6筆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所有權人,嗣於109年3月3 日、同年月24日將系爭土地贈與相對人(下稱系爭贈與行為 ),並於109年3月16日、109年4月8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相對人(下稱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) ,然楊金謀因罹患梗塞性腦中風及失智症,早於107年12月1 8日經醫師認定判斷力處理問題有嚴重障礙,是欠缺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,系爭贈與行為之意思表示顯係楊 金謀處於無意識狀態中所為,依民法第75條後段規定應屬無 效,是楊金謀與相對人並未達成贈與意思表示之合致,相對 人自無從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,系爭土地仍為楊金謀所有 ,伊為楊金謀之繼承人,爰依民法第113條、第767條第1項 中段、第1148條第1項前段、第1151條規定,請求相對人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經本院112年重訴字82號塗銷所有權移
轉登記事件審理中,下稱本案訴訟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5項規定,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語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上開原因事實,本於繼承及所有權之法律 關係,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聲明求為判決:相對人 就系爭土地之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均應予以塗銷等情,業據 提出楊金謀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、 土地登記申請書、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、楊金謀之病症暨 失能診斷證明書及診療記錄等,堪認聲請人就本案訴訟請求 已為相當釋明。聲請人本於繼承及所有權之法律關係,行使 物上請求權請求塗銷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,其訴訟標的 核屬基於物權關係之請求,且此權利之取得、設定、喪失或 變更,依法應經登記,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, 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雖不能禁止 、限制相對人自由處分、收益系爭土地,然因該登記之存在 ,實際上仍妨礙第三人與相對人進行交易之意願,致相對人 處分系爭土地產生困難,揆諸前揭說明,相對人因本件訴訟 繫屬登記所受之損害,應係該期間因延後處分系爭土地取得 換價利益所受之利息損失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79 號裁定、110年度台抗字第1058號裁定參照)。查系爭土地 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新臺幣(下同)8,643,749元【計算式 :(1391地號土地面積15.04㎡ ×9600元/㎡)+(1395地號土 地面積90.61㎡×6054元/㎡)+(1395-2地號土地面積13.91㎡×6 054元/㎡)+(1396地號土地面積578.95㎡×6229元/㎡)+(139 6-2地號土地面積395.56㎡×7224元/㎡)+(614-1地號土地面 積667.68㎡×2101元/㎡)=8,643,74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 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參;又本案訴訟屬得上訴第三 審之事件,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,第一、二 、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、2年 、1年,則審理期間約需4年4個月,按法定週年利5%計算, 認相對人因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金額為1, 872,812元【計算式:8,643,749×5%÷12個月×52個月=1,872, 812元】。爰准聲請人以1,872,812元供擔保後,就相對人所 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2號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
附表
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彰化縣 二水鄉 裕民段 1391 15.04 全部 2 彰化縣 二水鄉 裕民段 1395 90.61 全部 3 彰化縣 二水鄉 裕民段 1395-2 13.91 全部 4 彰化縣 二水鄉 裕民段 1396 578.95 全部 5 彰化縣 二水鄉 裕民段 1396-2 395.56 全部 6 彰化縣 二水鄉 裕民段 614-1 667.68 全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