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626號
CHDV,112,訴,626,20230629,1

1/1頁
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626號
原 告 吳芸慧
吳舜麟
被 告 廖麗華
吳健榮
董錫宏
楊東
謝志村

鄭蜜修

鄭思

王碧雲

許俊介

王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應受判決之事項(涉及原告應繳納之裁 判費、法院審理範圍)、訴訟標的及請求依據等,即依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規定,應表明之事項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 月15日以112年補字第187號裁定原告應於14日內補正,若逾 期未補正者,將將駁回其訴。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送達, 原告迄今未補正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