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佃爭議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432號
CHDV,112,訴,432,2023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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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432號
原 告 程登國
程翼林

前列二人共
同訴訟代理
人 許盟志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江隆間租佃爭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
部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,792,12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,020元,扣除前已繳納新臺幣1,770元
,應補繳新臺幣96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;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文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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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