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姚富元
訴訟代理人 蔣政欣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街00號 上列上
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煜閎、林世賢、林淑蓉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:
一、經查本件上訴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96,000元(即執行
標的物起訴時之價值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,170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如期向本院繳納。
二、民事委任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楊美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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