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317號
CHDV,112,補,317,202306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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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317號
原 告 陳祿霖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男等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,將裁定駁
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3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64元,請如期繳納

二、提出被告龍嶾機械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、補記載其法定代
理人姓名?
三、請再提出起訴狀繕本2份(含證物;以利送達被告),並於
訴狀末簽章。
四、向被告等請求,是否於訴之聲明,各自分開列計?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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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龍嶾機械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