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77號
原 告 穩喬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國雄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宜珍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,將裁定駁
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6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04元,請如期補繳。
二、提出彰化縣彰化市平和段532-22、532-23、532-24、532-27
、532-28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(地號全部
、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及地籍圖謄本。
三、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段000○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建號全
部,含他項權利證明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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