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70號
原 告 莊倚福
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茂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應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
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70萬70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29元,請如期
繳納。
二、提出被告高茂營造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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